2008/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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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呂錫民
IPCC預測於京都議定書執行期間,世界各國透過碳交易所造成的金融影響,將限制在GDP的0.1~1.1%之間。相較之下,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Nicholas Stern報告中的「doing nothing(不作任何事)」成本,則比此數字高出5到20倍之間,可見碳交易機制在金融成本節省上的槓桿效益。本文茲簡介澳大利亞、歐盟、紐西蘭、美國等之碳交易發展概況。
澳大利亞
澳大利亞總理John Howard於2007年6月4日宣布將於2012年開始實施「澳大利亞碳交易方案(Australian Carbon Trading Scheme)」。但在2007年11月24日,Howard政黨普選失敗,繼任首相Kevin Rudd仍承諾在2010年實施一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系統。在2008年2月21日所公布的Garnaut Review內部報告裡,Garnaut Climate Change Review提出該項排放交易方案所需要的機制。
另外,新南威爾斯(NSW)州政府已實施一項「NSW GHG Abatement Scheme」,要求發電業者和大型消費者購買NSW溫氣減量憑證(NGACs),以部分彌補他們的大量溫室氣體排放。在這些信用金融的支助下,此計畫提升了高效率省電燈泡的使用和有助於其他節能措施的推出。
歐盟
歐盟最主要的溫室氣體減量計畫為「歐盟排放交易方案(EU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全世界最大的跨國性溫室氣體排放交易制度,並且是因應「京都議定書」而創制者。該制度是目前全世界獨一僅有的強制性碳交易計畫。
在英國和丹麥自願性實驗之後,於2005年1月所有15個會員國皆參與第1階段行動,目前在27個會員國中則有25個會員國加入。該計畫總量管制若干大型排放機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例如火力電廠和碳高密集度工廠,其等總量占歐盟二氧化碳排放的幾乎一半。在第1階段,參與者透過京都清潔發展機制(CDM),彼此之間或與開發中國家以有效信用,進行排放額度交易。
由於核配的浮濫和核配方法的不當(例如:透過回溯歷史而非拍賣方式),使得第1階段(2005至2007年)的實施受到許多責難。在第2階段(2008至2012年),ETS將與參加京都交易系統的其他國家一起運作。歐盟執委會在第2階段,對於會員國計畫採取嚴厲態度,並對一些鬆散國家進行糾正。然而,第1階段已經在歐盟建立一強健的碳市場。實施比例在2006年甚高,更增強了此制度的信心,即使排放配額有實質減少的趨勢,但是仍有許多國家達成總量管制目標。
目前,所有歐盟會員國皆已簽署京都議定書,EU ETS第2階段之設計方式,在於配合京都機制和其實施期間。因此任何透過ETS交易的團體應該同時服膺京都議定書所規定的國際交易義務。
紐西蘭
在2008年5月,紐西蘭政府經由一評選委員會提出一項關於排放交易機制的法案。透過各種報告,許多團體支持該項法案,但對於究竟要如何實施該項法案,則各方面仍具有許多不同的意見。
美國
美國早期第1個排放交易系統案例為1990的SO2交易系統,該交易系統位於清潔空氣法案裡的酸雨計畫架構下。該計畫架構,基本上是一項總量管制與排放交易系統,SO2排放預期從1980到2010年間將減少50%。若干專家認為:與排放源直接減量方式比較,該「總量管制與交易(cap-and-trade)」方式下的SO2排放減量系統,在控制酸雨成本上共節省了80%。
於1997年,伊利諾州在芝加哥大部分區域實施一項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交易計畫,特稱為「排放減量市場系統」。從2000年開始,在伊利諾州8個郡,有超過100個主要污染源開始交易污染額度。
在2003年,紐約州提出建議並夥同東北部9個州,共同形成一針對發電業者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管制和交易計畫,特稱為「區域性溫室氣體協定(RGGI)」。此計畫預計從2009年1月1日啟動,目標在於減少各州發電部門的「碳預算」在2018年之前低於2009年額度的10%。
同時,從2003年起,在自願性架構下,美國公司能夠在芝加哥交易所(CCX)進行二氧化碳排放額度交易。另外,在2007年8月,CCX宣布一項機制,係針對美國境內清潔性銷毀破壞臭氧層物質計畫,創造額外排放減量。
於2007年,加州立法局通過「加州全球暖化解決方案(AB-32)」,並由州長阿諾史瓦辛格簽署生效。截至目前為止,5個主要計畫類別係以補償式彈性機制做為計畫基礎導向。而一個碳計畫將創造補償性(offsets),如果該計畫確實減少二氧化碳和類似溫室氣體。計畫類型可包括:糞肥管理、森林、建築能源、SF6和掩埋氣體捕捉。加州連同美國其他四州夥同一加拿大省分一起共創一項所謂的「西部氣候協定」,該協定建議創造一區域性溫室氣體控制和補償性交易環境。
市場趨勢
碳排放交易在最近幾年已有穩定成長。依據「世界銀行碳金融單位」評估,透過計畫形式在2005年,已有374百萬公噸的二氧化碳當量(CO2e)被交易,比2004年的110MtCO2e成長240%,後者本身又相對於2003年的78MtCO2e成長41%。
若以美元為單位,世界銀行估算2005年全球碳市場總額度為110億美元,2006年為300億美元,2007年則為640億美元。
企業反應
在京都議定書約定下,由於二氧化碳排放強制式交易市場的建立,已使得倫敦金融市場成為全球碳金融交易市場中心,同時,在2007年其市場價值已成長至600億美元。相對地,自願式補償市場預期將在2010年前成長至40億美元。
成立於2005年世界經濟論壇之23個跨國企業集團,包括Ford、Toyota、British Airways、 BP和Unilever,曾聚集於G8氣候變遷圓桌會議,於2005年6月9日,該集團發表一份聲明,強調針對氣候變遷確實需要採取行動,同時,指出解決方案應該以市場機制為基礎。各國政府應該透過包括所有溫室氣體主要排放者所組成的長期政策架構,建立清楚、透明且一致的價格訊號。截至2007年12月,該企業團體已經擴充至全球150個企業公司成員。
結論
綜觀上述世界各國碳交易發展情況,得知碳交易機制確實是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與緩和全球氣候變遷的一項有效金融槓桿利器,因而目前正在全球快速成長之中。反觀台灣目前的溫室氣體減量發展情況,尚處於全國排放源盤查與清冊之建立、自願性排放減量計畫輔導、確認與查證制度實施等階段,因為沒有總量管制,未來走向可朝自願碳標準(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 VCS)發展,並與國際碳交易市場接軌。(作者為工研院能環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