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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能源政策概觀

2008/10/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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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翁鳳英

曾經到過捷克旅遊的讀友,對於這個充滿人文藝術氣息,景致美麗的東歐國家應該都留下深刻的印象。捷克這個東歐古國,根據2007年發布的資料,總面積有7萬8千平方公里,人口只有1千萬,人民以服務業為主。由早先的共產國家,捷克隨著蘇聯的解體而進入全新的政治和經濟體制。捷克開放至今已超過15年,這15年剛好也是能源發展正式成為全球關注焦點的時期。

在能源左右目前全球政經發展的時刻裡,包括捷克在內的東歐國家,因為地處歐亞大陸的聯接點,變成石油和天然氣管線由蘇聯往西歐鋪設的必經之地,微妙的政經競合主導著東歐國家和西歐以及蘇聯的國際關係,因此東歐新興國家的能源政策特別值得大家探討關心。

捷克能源公私專責機構

捷克最高能源機構下屬於貿易與工業部(Ministry of Trade and Industry),稱為能源署,主導捷克的能源政策方向制定,底下設有4個機關,分別是:電力與火力發電局、礦務局、瓦斯與液態能源局和再生能源局。

為了要監督能源機構執行各項能源政策的情形,另設有國家能源控管會(State Energy Inspection Board),其職責已在國家能源法案中規範完成。捷克發電也靠核能,為確保核能安全,另設有核能安全局。再生能源的推廣則主要由設在環境部下的再生能源基金會統籌。

除了政府部門外,捷克能源非政府組織以推廣再生能源並教育民眾節能為最大目標任務,相關組織有:捷克生質能協會、協助新興城市朝綠色節能方向來規劃交通與住宅的城市規劃基金會、專門提供節能環保資訊的捷克環保資訊研究中心等,以及大大小小如風力協會與水力發展協會等推動再生能源的民間組織。

捷克能源政策

2004年捷克國會通過能源法案適用至2030年,所通過的法案包括以下幾個重點:

◎增進能源效率,

◎鼓勵使用再生能源,

◎適當規範燃煤發電廠,使其符合二氧化碳排放標準,

◎不再限制煤礦進口,

◎適量進口電力,但以每年不超過5TWh為原則,

◎積極鼓勵民間使用發電效率較高的設備。

能源法案的制定以歐盟標準為基石,依據這個法案,不論是發電、傳送或配送都以商業行為來界定,能源法案以降低環境負擔,減少二氧化碳排放,並以穩定電價,促進電力市場民營化與自由化為目標。

捷克能源發展基金與計畫

為要提升整體國家能源發展,捷克政府早在2001年即已提撥1億2千萬歐元為基金鼓勵各項綠色能源發展,其中也包括氣候變化的研究。

另外能源管理與再生能源使用國家計畫,主導節約能源並鼓勵民間發展綠色能源設備,並進而使用綠色能源。此項計畫的目標為,每年增加2.6%的能源效率,並早日達到讓汽車使用生質燃料的目標。

捷克能源面面觀

也許讀友會非常驚訝於,向來以觀光聞名的捷克竟是歐洲國家第2大能源出口國,它所裝置的電力來源主要為火力的11,237MW,占64.54%,接下來分別是核能的3,760MW,占21.59%,水力2,166MW,占12.44%,最後是再生能源的249MW,占1.43%。這些電力在捷克國內僅消耗了一半,其他則用來出口。

目前捷克的能源來源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茲臚列如下:

一、火力發電

捷克是古老的火力發電國家,東歐煤礦蘊藏量只有愛沙尼亞能與捷克媲美。雖然1991至2000年間關閉了2,000MW的火力發電廠,但傳統的以燃燒煤炭的火力發電廠仍為主要的電力來源,而由發電廠所排放出的溫室氣體,目前則由政府積極擬訂法律強力規範中。

二、核能

目前有6座核能發電機組運作中,分別位於Dokovany有4座各為440MW的發電機,是在1985至1987年間先後投入運作,而在Temelin則有2座,裝置容量分別為900MW。

三、石油與天然氣

透過與蘇聯友好管道而進口的石油在2001年時占全國石油需求量的81%,但是相較於1996年的每天140,000桶原油,已降為每天100,000桶,依賴度已大為降低,原因是捷克也由德國進口原油,希望降低來源單一的風險。目前捷克有3座煉油廠,分別位於Litvinov、Kralupy與Pardubice,每天總煉油量為198,000桶。

天然氣進口先前也依賴蘇聯,由1990年開始需求量即已逐漸爬升至9.5Gm3,從1997年開始為降低對蘇聯的依存度,則改由每年由挪威進口3Gm3。

四、再生能源

捷克再生能源發展起步較晚,但在2005年也達到再生能源占總電量5~6%的目標,其中以生質能發電占大多數。目前依捷克在歐盟議會所做下的承諾為2010年達到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的10%。

目前捷克民間推廣再生能源也蓬勃發展中,例如非政府組織Calla的網站提供包括生質能發電廠、生質能瓦斯廠、風電廠、太陽能發電廠等各項技術聯絡資料,方便民眾和廠商諮詢。

捷克的再生能源主要以生質能為主,每年使用廢棄木料所做成的木質顆粒高達14萬公噸,供外銷和國內使用,其中國內方面主要用在居家暖氣設備。其他如能源作物和生質垃圾也供產製生質能以及生質柴油。

其他再生能源如風力發電,因為拜政府優惠措施和與德國的技術注入而獲得長足發展,2005年的裝置容量為20.3MW。而太陽能發電面積大約有100,000平方公尺,裝置容量在2005年時為48.1MW,由奧地利研究單位Arsenal Research和捷克之間也簽有太陽能電發展合作計畫。另外,雖然在1930年代至1986年間,小型水力發電廠紛紛除役,但捷克水力發電的裝置容量至今仍有2,166MW。

綿遠的輸配電路

捷克既出口大量電力,配輸電路就顯得相當重要,從2001年5月起,捷克正式變成電力輸送調節聯盟(Union for the Co-ordination of Transmission of Electricity, UCTE)的一員。全捷克設有400KV(仟伏)的網路長達2,910公里,200KV有1,440公里,110KV則有134公里。

鼓勵再生能源發展

捷克於1998年簽署京都議定書並隨後在2001年正式依議定書的規定,必須以1990年為標準負責降低8%的溫室氣體。由於捷克密集使用化石能源,因此相較於其他相似面積與人口的國家,排放相對更多的溫室氣體,而必須在2020年依規定降低20%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為了要達到這個目標,捷克政府在2002年1月通過再生能源優惠條例,分別訂定「再生能源保護價格制度」與「Green Bonus」兩種方式來鼓勵民間投入再生能源發展;除此之外,更有政府環保基金提供30~80%不等的資金,協助非營利單位來發展再生能源。

對於營利單位來說,可藉此獲得低利貸款,由該基金所提供的協助在2003年即已高達1億歐元,所協助的對象包括公司單位與不同的環保節能計畫。再生能源的供應者可以依需求採用再生能源價格保護制度或Green Bonus兩種政府所訂定的方式,以下分別說明。

一、再生能源保護價格制度:此類制度固定再生能源價,依市場情形,價格在前一年即依不同再生能源類別訂定,依此辦法的廠商可以省去能源價格波動的風險,且可保證在15年內回收成本。

二、Green Bonus:指的是廠商以大盤商的價格在市場中販賣再生能源,可獲得配電廠商的紅利。此種辦法雖然風險較高,但相對獲利也較高,廠商可以在幾年時間內即回收成本。

國際合作

捷克與其他東歐國家一樣,在改革開放後,極需其他西歐國家能源技術的輸入,其中它與奧地利的合作最為頻繁。兩國於奧地利2000年在Melk所簽訂的友好條款,即明白宣示兩國在能源方面的合作關係,而在隔年的布魯塞爾所簽訂的備忘錄更進一步確認合作內容,其中包括核能電廠的安全、核能早期安全預警、環保評估、如何使Temelin核能電廠投入商業運作以及能源自由流通等項目。(作者為本刊駐德國特約記者╱有興趣的讀友可逕行上網查詢:http://www.eva.ac.at/enercee/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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