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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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高紹惠
歐盟為能源淨輸入國,具有能源供應安全的顧慮問題,加上對環保的重視與永續發展的需要,所以儘管目前歐盟的能源使用效率並不低,但各國仍積極推動各項提升能源效率措施。歐盟2007年3月公布的「歐洲能源政策(Energy Policy for Europe, EPE)」,更將「提高能源使用效率」與「實現京都議定書確定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義務、發展可再生能源、確保能源安全供應」同列為歐盟新能源政策的四大目標。
歐盟是一個獨特的國際組織,其運作形式與結構嚴密的美國聯邦或國際合作組織性質的聯合國皆不相同。自成立後,歐盟的會員國數量逐漸增加,除創始的比利時、德國、盧森堡、法國、義大利、荷蘭等6個國家之外,丹麥、愛爾蘭、英國、希臘、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芬蘭與瑞典等國皆先後加入,目前歐盟會員國共計27國。
自1973年第1次能源危機以來,歐盟遇到的各項能源問題,皆是採用內部市場機制與統一調和角度、環境政策或稅務方式來解決。在能源業務執行上,歐盟的能源政策與相關業務係由歐盟執委會底下的「能源暨運輸總署(Energy and Transport Directorate General, TREN)」所負責;能源標準與標章制度則由該署底下的「新能源與需求管理組(New Energies and Demand Management Unit)」所負責。歐盟另一個與能源標章相關的組織則是「Group for Energy Efficiency」,但是各會員國並非皆須強制加入該組織。
能源效率法規介紹
歐盟的能源效率法規主要針對下列幾個政策領域,包括:家用電器標章、能源使用產品能源效率標準、合併熱電系統、建築物能源效率等,分述如下。
一、能源標章法規
早在歐盟能源標章制度推出之前,許多歐洲國家就已經在推動能源標章制度。1976年歐盟理事會通過一項建議,要求會員國引進能源標章制度,接著歐盟的「能源合理使用計畫」開始進行器具能源標章之研究。這些行動促成歐盟在1979年通過「79╱530╱EEC號指令:家用器具之能源使用量標示指示」,規定各會員國實施器具能源標章制度之一般要求事項,至於各項器具的個別特定標示規定,則將由各個指令分別規定。但由於各會員國不熱衷,加上技術面爭議及個別國家反對,故僅公布了針對電爐的「79╱531╱EEC」指令這一項。
1992年歐盟頒布全歐盟家用器具強制能源標章計畫之綱要指令(92╱75╱EEC)。該指令取消1979年的「79╱530╱EEC號指令」,並將已經公布之「79╱531╱EEC」號電爐指令納入其範圍內。1992年以來,歐盟已經依據「92╱75╱EEC」指令,頒布涵蓋電冰箱、洗衣機、滾筒乾衣機、合併式洗衣-乾衣機、洗衣機、燈具、磁式安定器(Ballast)、電子式安定器、分離式房間冷氣機等產品之實施指令。
二、器具能源效率標準
歐盟的電器能源效率標準類似能源標章一樣,通常是由一個會員國的行動所導致。與能源標章制度情況不同的是,要引進每一項能源效率標準時,均需要以個案方式逐一取得議會與理事會的通過。因此在推出電冰箱標準之後,執委會決定採取磋商志願協定之方式來取代強制性的標準。
在耗能產品強制性能源效率管制上,歐盟成員國應共同遵守各項指定耗能器具之能源效率指令規範,以鍋爐為例,鍋爐的最低能源效率及能源標示應符合「92╱42╱EEC」指令之規範。目前歐盟推動強制性最低能源效率基準(MEPS)之產品包括:安定器、鍋爐(燃氣)、鍋爐(燃油)、螢光燈管、冷凍櫃、冷凍冷藏電冰箱、機上盒等。
三、磋商協定(Negotiated Agreements)
歐盟會員國很早即有以非法規性質之志願協定方式,來改善器具能源效率之行動。歐盟亦與「歐盟消費電器製造廠商(European Association of Consumer Electronics Manufacturers, EACEM)」磋商減少洗衣機、電視機、錄影機與音響設備等消費電器的待機電力使用量,以及洗碗機、家用電熱蓄水式熱水器、電動馬達、外接式電源供應器、機上盒等電器之能源使用減量協定。
四、推動熱電共生系統指令
推動「合併熱電系統(Combined heat and power system, CHP)」可大幅增加能源效率,因此被許多歐盟國家視為是一個主要的推動重點。透過CHP產生的電力,40%係為公共供應目的所產生使用,大多是由區域性暖氣網路系統所產生;其餘60%則是由汽車製造廠所產生,供應工業用途使用。歐盟在1997年的熱電共生策略中,設定將使熱電共生電力在2010年達到18%的目標,並在後續的通報中採用這個目標,預期可以因此達到在2010年之前每年減少6,500萬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目標。就裝置容量而言,熱電共生程序已經在2001年達到發電量10%的比率,但是各會員國之間具有極大差異,其比例介於各國總發電量的2~60%之間。
五、建築物能源績效指令
建築物部門使用能源占歐盟的40%,因此具有最大的能源減量潛能。研究顯示,使用新的建築物能源績效標準於新建房屋與翻修房屋上約可節省五分之一能源使用量,或是在2010年前每年減少排放3,000~4,500萬公噸二氧化碳。
提升能源效率計畫介紹
一、推動住家能源效率改善計畫
歐盟國家與北美比較,因為其歷史較悠久,因此陳年舊屋保暖不佳的問題也特別嚴重。以英國為例,英國即具有歷史古屋特別多的特點。這些古屋因為租金與房價較便宜,經常為低收入戶居住或租用,但是又因為房屋陳舊隔熱絕緣不佳,需要特別多的暖氣燃料費用,結果低收入戶收入的一大部分需要支付能源費用,更加重其特殊的「燃料貧窮(Fuel Poverty)」現象。為解決此問題,英國政府推出多項援助計畫,以協助這些低收入戶改善其住屋之能源效率,而推動住家能源效率改善使用之技術包括:住屋包覆層絕緣部分之改善、門窗之改善,以及(區域)暖氣系統之改善等。
二、提供財務誘因以鼓勵家庭進行能源效率改善工作
英國、法國、德國等歐盟會員國政府皆提供各種財務誘因,以鼓勵進行住家之能源效率改善工作。這些財務誘因之形式包括:低利貸款、補助金、所得稅寬減額╱扣除額等方式。這些獲得財務誘因補助之節能效率改善工作,通常涵蓋裝設各種節能產品與房屋改善工作,例如:裝設節能暖氣與熱水設備、節能門窗、改善房屋絕緣隔熱材料等工作。
三、推廣使用節能產品
例如配合財務誘因以及房屋翻修改善計畫等方式,推廣使用各項節能設備與產品,例如省電螢光燈泡、高效率暖氣設備等。
四、推動需求面管理與能源消費管理措施
多國政府對於進行房屋之能源績效評估╱稽核或評定等級工作,均列入法規要求事項或是進行補助。這些措施均有助於住家房屋使用人瞭解其住宅之能源績效與不足之處,以便進行改善工作。
結語
由於歐盟消費之能源過半依賴進口,因此其涵蓋能源節約措施的排放減量活動不僅可以符合其減量承諾,亦可因應能源短缺與油價上漲的壓力。在住商部門方面,歐盟與許多先進國家一樣,都實施能源標章制度、最低能源效率標準、建築物能源績效標準等措施與各項配合之經濟工具╱財務誘因。
在法規政策與執法管制方面,由於歐盟不屬結構嚴謹的聯邦制,因此在立法時效與監督實施的嚴謹度方面較不具成效,但是幾個推動節能態度積極的會員國,例如北歐國家與英國的主動實施節能措施,足以彌補其制度不足之處。
整體來說,歐盟在推動節能方面的行動和心態可稱之為全球模範經濟體,如果北美國家和俄國等大型經濟體能夠採取相同心態與措施,並且積極支持溫室氣體排放減量行動,相信不僅全球氣候變化的衝擊可以減緩,也可以紓解能源短缺與油價上漲之發生情況與壓力。(作者為工研院能環所管理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