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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羅的海三小國之立陶宛能源政策

2009/03/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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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翁鳳英

立陶宛在2001年正式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並在2004年加入歐盟;隨著東歐國家陸續加入歐盟,對於歐洲甚至全球因能源而牽連到的國際關係和經濟議題等變化日漸顯著,這類國家逐漸形成的影響力值得關切。

位於波羅的海東岸的立陶宛是波羅的海三小國中面積最大的國家,國土面積有65,200平方公里,它北接拉脫維亞,東南邊與白俄羅斯,西南則鄰波蘭和蘇聯的加里寧格勒州接界。立陶宛地表景觀以丘陵和平原為主,其中最高山海拔為292公尺,全區大小湖泊多達3,000多個,不僅景色秀麗,也蘊育多樣化的物種。

立陶宛總人口大約有330萬人,首都維爾尼紐斯(Vilnius)則有居民58萬人。立陶宛屬於中古世紀古國,在歷史上與蘇聯關係密切,二戰後成為蘇聯附庸,直至1991年才獨立成為民主共和國。立陶宛有波羅的海不凍港,歐洲標準公路網,另外還有4個國際機場,投資環境良好。主要以工業為經濟支柱,由礦業、製造業和能源業組成。

能源政策

立陶宛的國家能源策略於2007年由立陶宛國會制定通過,設立該國家至2025年包括節約能源與發展再生能源的長程國家能源發展方向。主要內容如下:

一、為了要滿足波羅的海國家的能源需求,原有的Ignalina核電廠將於2009年除役,因此2015年前必須新建另一座核能電廠並開始運作。

二、2010年必須達到90天的國家石油安全儲存量目標,2013年則必須達到60天的國家瓦斯安全儲存量。

三、2012年以前,完成立陶宛境內高壓電與北歐和波蘭的聯線。

四、2025年以前,增加再生能源占全國能源總量的至少20%。

五、2025年以前,增加汽電共生電廠的能源產量占全國能源總量的35%。

該策略中也表示,立陶宛將興建風力發電廠、小型水力電廠和生質能電廠,以達到符合歐盟規定的目標,也就是在2010年增加再生能源占全國總能源的7%。

能源法令

國家能源策略為立陶宛最高國家能源指導方針,在其下還擬有能源法為各類能源的總則,其下還細分有電力法、暖氣法、生質能法和核能電廠法等。

能源法分別在2002至2007年逐年修訂,主要的目標為:

一、能源供應安全穩定。

二、確保能源來源與提升能源效率。

三、降低開發能源對環境的破壞。

四、提倡能源市場公平競爭。

五、宣導再生能源使用。

立陶宛除了依歐盟成員規定必須發展再生能源,但同時仍是世界上重要的核能發展國家,該國訂有核能電廠法,追求新建核電廠合理合法的資金集結和營運組織。

另外立陶宛也在2007年開始著手波羅的海能源策略,將勾勒未來該區域重要能源產業的相關長遠發展方向。

能源來源說明

立陶宛本身的天然能源蘊藏量有原油87Mt,泥煤10,985PJ(註:Peta, P=1015),生質能與水力共有960MW。以下按能源種類分別說明現況。

一、核能

立陶宛目前有1座Ignalina核能電廠,配有1座1,500MW的LWGR反應爐,它的發電容量為1,300MW。早在2004年底就有第一座反應爐除役,另外第二座反應爐將在2009年接續除役。

2007年時立陶宛國會通過核能電廠法,也已在2008年修訂,然而其中某些條款仍懸而未決,該法令引起社會普遍爭議,原因在於該法令所涉及的主要投資者為LEO LT,它的股東為立陶宛重要的電力輸配設備廠商Lietuvos energija、VST和Rytu skirstomieji tinklai,爭議在於私人公司VST是否能參與重要國家能源計畫。

二、原油

原油在2003至2006年的年消耗為800萬噸,然而2007年則減低於500萬噸,Mazeikai煉油廠年煉油量為13Mt,原油主要由蘇聯進口。1999年新造的原油轉運站Butinge Nafta因漏油危害生態環境而引起鄰國拉脫維亞的抗議批評,因此而關閉。否則該原油轉運站可讓立陶宛進口多樣化的能源並向西歐輸出能源。

三、瓦斯

立陶宛的天然瓦斯全數由蘇聯進口,進口量由1995年的5Gm3(註:Giga, G=109)下降至2007年3.5Gm3。也供應蘇俄加里寧格勒州(Kaliningrad)地區的Minsk-Vilnius的瓦斯網路也與立陶宛的瓦斯管路相連,該瓦斯網路每年可輸送8Gm3的瓦斯量,負責提供該國國內40%的家計單位,以及半數的供應都市暖氣的瓦斯廠使用。

直至2009年關閉Ignalina核電廠完成以前,瓦斯占立陶宛25~30%的能源量,而在該核電廠關閉後,瓦斯需求量勢必顯著增加。

四、煤與泥煤

立陶宛只進口少量的煤礦,而泥煤主要由暖氣廠商做為能源來源。

五、再生能源

2007年立陶宛國家能源策略擬定之國家發展與使用再生能源的目標如下:

(一)2025年前再生能源必須占全國能源消耗量的25%。

(二)2012年以前每年增加再生能源在全國能源消耗量的1.5%。

(三)2025年增加20%的生質能成為交通工具的驅動能源。

(四)除役核能電廠。

(五)增加汽電共生電廠的電力產量為2025年的35%。

(六)以2005年為基準,9年之內節能9%。

六、水力

水力對於立陶宛而言,是主要的再生能源來源,總裝置容量為1,029MW,分別為Kruonis水力電廠的900MW,Kaunas水力電廠的100MW和其他小水力電廠的29MW。

因為地理環境的關係,立陶宛發展水力發電的潛力頗低,大致上的水力發電集中在內姆那斯(Nemunas)河,年發電潛力為22億度(kWh)。其他河流用來做為水力發電的開發可能性,都由政府以生態和文化保護的原則加以規範,建立水力發電廠的可能性不高。

七、生質能

立陶宛用在暖氣能源供應的來源,在再生能源方面指的是生質能,材料為木材、木片、廢木料、麥稈和生質能瓦斯等。

直至1990年代,立陶宛的家庭用戶才出現以木材為原料的暖爐,但能源效率不高。從1994年起,有裝置容量為1MW的區域型暖氣鍋爐,是以廢木料和木片為能源產出來源。目前這類鍋爐的裝置容量已增加至120MW。麥稈則從1996年開始被使用為生質能來源,總裝置容量有5MW。生質能瓦斯由2座廢水處理廠產出,分別屬於蒸餾酒酒廠和農產品公司的生質能瓦斯示範廠。

立陶宛拜自然環境的優勢,有相當大量的木材抑或農業廢料可供用為生質能的來源。為了倡導再生能源,目前該國政府偏向將現有的鍋爐更新現代化並建造新生質能電廠。

以麥稈發電為例,全國大約有10~12%的麥稈可做為發電的材料,立陶宛國內有數家的公司生產麥稈燃燒鍋爐。在生質瓦斯方面,目前潛力最大的發電者為農業業者,然而高設備投資成本常常成為生質能瓦斯技術發展的強大阻礙。

八、風力

立陶宛第1座風力電廠建於2004年,該年的電產量為1.2GWh。從2007年開始產量增加,至2008年則裝置容量增加至52MW。

立陶宛有標示全國適合風力發展區域的風電園區地圖,顯示臨波羅的海海岸區標高30公尺的區域風速每秒達6公尺。潛在風電發展量為500MW,最具潛力的區域為Palanga、Klaipeda、Kurshkay和內陸西側等,可惜的是,政府支持風電發展的意願不高。

九、地熱能

立陶宛含鹽溫泉溫度達攝氏90度,總溶解固體量(Total Dissolved Solids, TDS)為每公升200公克。

第1家地熱能電廠建在Klaipeda,攝氏38度含鹽量每公升98公克的地熱水自地底1,100公尺處被抽出,地熱能的部分由吸收熱能幫浦機取出並傳送至Klaipeda的區域型熱能輸送網路,總產量為41MW。

2007年全國總地熱能產量達32,400MWh。立陶宛視地熱能為該國具潛力的再生能源之一,一般認為發展地熱能的困難在於技術經驗不足與目前暖氣價格太低等。

倡導再生能源

立陶宛於2002年制定且於2004年重新修訂的電力法規範了購買再生能源的程序,而另外訂定的公部門責任法則,主要目的為實踐執行電力法則,明確規定公部門有責任購買、使用再生能源,國家價格與能源管控會負責訂定再生能源價格。

波羅的海輸配電路的整合

目前立陶宛33萬伏和11萬伏高壓電分別與拉脫維亞、白俄羅斯和蘇聯的加里寧格勒州等區有串連,40萬伏高壓電線路則與波蘭相連,與波蘭相連的部分也是波羅的海之環(Baltic Ring)的最後一個環結,立陶宛是波羅的海之環電力合作委員會(Baltic Ring Electricity Co-operation Committee)的一員。

從2007年開始,波羅的海三小國已經可以向北歐市場輸出電力,愛沙尼亞和芬蘭之間的350MW線路也已在同年完成。立陶宛的國家能源策略的戰略目標在於,將該國的高壓力線路和北歐國家瑞典及東歐的波蘭連接在一起。

溫室氣體減量責任

立陶宛在1998年簽署京都議定書,2003年開始成為會員,依責任歸屬這個國家必須以1990年為標準,在2008至2010年之間減少8%的溫室氣體。2004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減少了以1990年為基準的60%,原因在於1990年代初消費量驟減,合理的推測應該為剛獨立之初,國家面臨轉型、社會不安所致。後來國家漸上軌道,2003至2004年間排放量又急速增加為18%。(作者為本刊駐德國特約記者,同時也是台灣公共電視派駐德國杜塞道夫新聞特派員╱有興趣的讀友可逕行上網查詢:http://www.eva.ac.at/enercee/lt/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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