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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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四立
鑑於能源價格政策可以發揮指示市場能源供需配置的指標效果,藉由回顧民國94年「全國能源會議」之決議,檢視會議當時對能源價格政策之具體行動方案所形成之共識,不僅有助於釐清能源價格政策之任務與定位,並可發揮定錨效果,做為98年全國能源會議之能源價格合理化議題持續檢討改進的討論基礎。
問題背景
綜觀94年全國能源會議之具體行動方案,所賦予能源價格之任務,可歸納為:
一、達成溫室氣體減量。
二、提高自主能源比例,促進再生能源發展。
三、穩定能源供應。
四、提升能源效率。
以上有關能源價格的政策任務,乃屬政策宣示的性質,而檢視近年來之實際執行面的操作方式,政府為因應國際能源價格的飆升,自95年9月開始,針對國內的汽柴油價格,試行浮動油價機制,此後浮動油價迭經變革,並於96年11月2日當國際原油價格飆漲至大約90美元╱桶的水準時,基於穩定物價,照顧民生的考量,由行政院宣布凍漲油價。直至97年5月28日,行政院宣布重啟浮動油價機制,其時國際原油價格已飆漲至大約每桶130美元價位。
自97年5月28日迄今,國內汽柴油之調價次數累計30餘次,燃料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亦配合民生與物價水準,於適當時期由石油煉製業者宣布調價。國內電價亦配合台電公司近期累積之發購電燃料成本變動趨勢,分別於97年7月1日及10月1日,進行電價調整。
綜觀國內最近之能源價格的政策實務,其執行面特色為:
一、定期機動調整。
二、反映國際能源價格變動,幅度由政策決定。
三、考量消費者物價水準及製造業生產成本,由國營的石油及電力公司吸收部分漲幅。
問題分析
茲針對國內能源價格政策的問題及其影響,歸納說明如下:
一、政策目標間的衝突性(如經濟與能源),使能源價格本身配合達成其他政策目標時,以能源政策目標的犧牲為代價,喪失能源政策主體性。
此一問題的影響層面,包括:
(一)價格指標不符經濟效率原則,無法確保整體能源配置的最適性。
(二)絕對價格水準,未充分反映內部成本,無法有效發揮以價制量效果,發掘終端使用部門消費行為調整的節能潛力。
(三)相對價格水準,不足以啟動能源替代及技術設備汰舊換新。喪失引導能源供需結構朝向低碳淨能方向調整的市場主導性。
(四)無法提供新增能源設施投資決策評估的市場效率指標。
(五)負擔過多彼此利害競合的非能源政策任務。
二、短期非市場價格因素的考量,導致能源價格調整機制喪失長期的系統性及一致性。
此一問題的影響層面,包括:
(一)市場價格水準及結構,無法反映各類能源供應的長期市場展望及技術風險趨勢。
(二)無法確保油電事業為達淨源減碳的結構調整,所需取得之長期供給規劃投資所需的資金需求。
(三)延宕終端使用者的設備╱技術汰舊換新時程,造成能源與產業結構調整的市場障礙。
(四)給予寡占的國內油品煉製業者進行市場策略行為的操作空間,影響國內油品市場供應的穩定度。同時在電力市場面,因為電源開發計畫與淨能減碳技術調整,過度依賴「命令與控制」工具,無法確保新技術的經濟可行,爭取最佳聯網時機,亦無法確保最低成本的發輸配系統的開發與運作原則。
三、非能源政策考量,影響調價時機與幅度決策,致使使用者付費原則未充分實踐,而全民共同承擔國營之油電公司虧損,使能源價格政策喪失使用者付費的公平性。
此一問題的影響層面,包括:
(一)水平公平的喪失:使用者未負擔的完全成本(指內部成本與外部成本),由社會買單。
(二)垂直公平的喪失:低估的能源市場價值所導致的不可再生能源的過度消費行為,忽略資源耗竭成本,並剝奪後代子孫之資源使用價值與機會。
(三)不符合環境倫理的時間偏好,過度重視當代的利益,而低估了後代子孫所需承擔的成本。
因應對策
針對前述問題,本文提出之因應對策如下:
一、整體策略原則
(一)固守能源政策主體性思考,以建構永續、穩定、效率、潔淨之能源安全供需體系為目標。
(二)提供符合效率與公平原則的能源價格指標,透過市場供需機制的運作,達到下列目的:
1.追求3E均衡發展。
2.平衡短期與長期成本與效益的分配。
3.確保來源與種類的分散與多元,以做為能源風險管理的依據。
4.配合能源租稅工具及市場自由化,建構永續能源體系。
二、油氣價格政策
(一)持續檢討浮動油價機制,並訂定市場公平運作的管理機制,杜絕國內油品煉製業者的策略性市場操作行為。
(二)釐清政府與油氣業者在油氣價格訂定的角色分工。
三、電力價格政策
(一)反映內部生產成本,確保長期系統開發、技術更新及燃料結構調整所需資金取得。 (二)發電技術別發輸配成本,應反映各類技術之:
1.燃料供應風險。
2.環境外部成本。
3.發電時間特性及負載特性。
4.機組的區位空間特性及輸配電網距離及線損。
(三)為使公用電業能永續經營、促進能源節約及能源有效使用,電價之定價必須合理化,建議訂定下列機制:
1.定期檢討電價:供用電業應視營運情況適時提出電價調整方案,使電價及其結構臻於合理化。
2.建立電價燃料調整條款機制:因應國際燃料價格之變動,合理反映電業之外在不可控因素的成本變動。同時電價政策應公平透明,並能即時合理反映成本,以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四、再生能源價格政策
(一)能源價格結構的合理化。
(二)能源的相對價格應提供再生能源業者充分開發利用其技術潛力的誘因。
(三)現地利用,避免長距離輸配設施的壓力與線損,以提升利用效率。(作者為台北大學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