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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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四立
根據民國98年全國能源會議之決議,在「永續發展與能源安全」核心議題方面,針對我國永續發展之願景,總計形成68項共同意見,其中包括規範政府政策規劃,應符合「碳中和(Carbon Neutral)」原則,建構碳足跡、碳揭露等制度。本文即擬探討碳足跡(Carbon Footprint)概念的意義,同時引介另一意義相近之碳含(Embodied Carbon)概念,檢視以消費為基礎所計算之二氧化碳排放量,與以生產為基礎所計算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差異性,並分析其政策意涵。
碳足跡與碳含概念
「碳足跡」名詞的根源,可以溯及1990年代「生態足跡」(Wackernagel & Rees, 1996)的研究,本文以下引用ISA(2007)的定義,說明其意義:「一產品生命週期各階段之直接與間接活動所導致或累積之二氧化碳總排放量。」此一定義中所稱之「活動」,可來自個人、企業、政府、組織、製程及產業部門,而「產品」則涵蓋財貨及勞務。碳足跡的計算方式,可區分為以製程分析(Process Analysis, PA)為基礎的由下而上取向(bottom-up approach)與以環境投入產出分析(Environmental input-output, EIO)為基礎的由上而下取向(top-down approach)兩種方式。此二取向均須掌握完整的生命週期衝擊。
「碳含」(亦稱Embedded Carbon)的意義與碳足跡相近,但其名詞的起源,則係源自1970年代的能源分析或能值分析(EMERGY analysis)中的「能含(Embodied Energy)」一詞,其目的在於追蹤一系統(多指經濟系統)為生產特定之財貨及勞務所直接與間接投入的能源。基於此,碳含的意義即可定義為:一財貨的製造過程中,由原物料的開採到最終產品的消費各階段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方法學的挑戰
雖然此二名詞的概念,均隱含生命週期的概念,但不論採用何種方法估計,範疇界定問題乃是關鍵。原則上,完整的產品生命週期分析,不僅包括產品直接投入所導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亦包括產品供應鏈中投入於直接投入要素生產所導致之間接排放量。一般而言,「碳足跡」較常應用由下而上取向於產品的碳排放估計之上,而且多侷限於主要且直接的生產投入所導致之排放。相對的,「碳含」則多用於部門別(如產業、建築物)或國家層級的直接與間接之碳排放量。為解決範疇界定的問題,包括ISO14060、及由世界資源研究所(World Resources Institute, WRI)與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WBCSD)所發展的GHG Protocol,均對範疇界定議題提供估算方法學的指引。TERI(2008)亦發展一套量值混合生命週期分析(Hybrid Life-Cycle-Analysis)方法,可用於估計微系統的產品生命週期(如再生紙)碳排放量的估計。
政策意涵
無論碳足跡或碳含指標,對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政策的訂定,例如低碳消費、低碳生產、低碳產業結構與能源結構的調整,均可提供極具參考價值的方向指引與績效評估依據。以美國加州為例,州議會於2008年開始推動「碳標籤法案(Carbon Labeling Act)」草案的立法行動,乃是全球類似立法行動的首例。該法案乃授權加州之空氣資源局(Air Resources Board)訂定在加州販售之消費性產品的碳足跡資訊的評估、認證及標準化標示的相關規範與推動方案,此一方案,是以自願性為原則。
除了其國內政策的應用外,碳足跡或碳含指標在氣候變遷的國際協商過程中,亦引發若干廣泛討論的議題,可能對近期即將展開的後京都國際溫室氣體減量的義務分擔,產生衝擊。此類議題,包括溫室氣體減量信用額度的認定問題、及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會計帳中,生產基礎與消費基礎之碳排放量估計結果之差異性問題。依現行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所採行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的計算方法,乃以排放點所在的生產端為基礎,做為統計溫室氣體排放量的依據,因之屬生產基礎會計帳(Production Based Accounting)。相對的,消費基礎會計帳(Consumption Based Accounting)則以產品消費端為基礎,計算蘊含於產品中之含碳量。後者的估計方法,對於新興的世界工廠,如中國與印度,在談判後京都的溫室氣體減量義務時,將造成極大的差異。Peter and Hertwich(2008)針對其所選定的全球主要貿易國,估算其「貿易平衡排放量(the Balance of Emissions Embodied in Trade, BEET)」,發現中國的BEET(以出口品的碳含減進口品的碳含)為585.5百萬公噸二氧化碳,相對的,美國的BEET則為-438.9百萬公噸二氧化碳(見表1)。而身負京都議定書第一期減量義務的附件B國家,研究結果顯示其多為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淨進口國。該研究進一步將BEET與生產基礎之二氧化碳排放量相除,結果呈現極大的差異性,其中又以對小型貿易密集之經濟體如新加坡與南韓的衝擊較大。
我國生產基礎與消費基礎的CO2排放量
我國與南韓同為出口導向的小型經濟體,為檢視以消費基礎會計帳所估算的國家溫室氣體排放量,與現行生產基礎估算結果的差異,筆者乃應用量值混合產業關聯分析方法,針對1986至2004年間各年度之能源平衡表及產業關聯統計資料,估算產業別與能源消費相關之直接與間接之消費基礎與生產基礎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所獲結果,如圖1所示。而相關之BEET指標,則如表2。結果顯示,我國屬二氧化碳的淨出口國。歷年因為出口所導致之能源相關之二氧化碳排放量,占生產基礎排放量的比例,約介於1.27~15.73%之間。
結論
溫室氣體減量行動雖著眼於長期的全球暖化效應的減緩,但短期難免有其衍生成本,由於在京都議定書第一階段減量期間未遭強制性減量的國家(指非附件B國家),並不需要付出此一成本,因此使貿易競爭力的議題浮現檯面。附件B國家的工業部門或民意代表為平衡此一競爭力的失衡,而要求其國內制定公平競爭的貿易對策的呼籲,日益迫切。以產品的碳足跡或碳含為課稅的依據,即為考量中的對策之一。例如美國國會目前正在審查中之氣候安全法草案(America’s Climate Security Act,又稱Leiberman-Warner Bill),即附帶一條文,規範未於該法案生效後2年內採行相容性溫室氣體減量行動的主要排放國,其自該國進口高碳密集產品之進口商,必須購買美國的碳扣抵額(Offsets),此一扣抵額的多寡,乃根據該商品的碳含量為基礎計算。
此一議題發展趨勢乃是前述以消費基礎計算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概念的延伸應用方向。因此,商品的碳足跡或碳含指標,若強調消費者的責任,則亦意味著規範國際間溫室氣體排放責任的最終任務,是落在商品消費國的手上。但實務面如何將此一概念落實在現行貿易法規的非歧視原則(Non-discrimination)之上,不僅涉及貿易議題與氣候變遷議題,而且涉及商品進口國國內消費者和生產者認知和利益的衝突,因此絕非一單純的議題。目前此一議題仍處於初步醞釀階段,但隨著後京都時期國際間溫室氣體減量義務的分配協商行動的展開,相關的觀點與資訊勢必會對原本已呈現劍拔弩張的談判氣氛,更增推波助瀾的效果。由於事關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之消長,因此未來的發展,值得國人進一步關注。(作者為台北大學資源管理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