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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建構 未來藍圖──對我國電業自由化目標之詮釋與期許

2002/04/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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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電業自由化係一精密龐大的產業改造工程,牽涉之廣,影響之深,與事者莫不須抱持戒慎小心的態度,務期避免大規模電力產業改革,對既有產業基石造成動搖,不使所在社會及國家未蒙其利先受其害。

觀今電力產業百餘年的發展史,各國現階段推動之電力產業改革,多仍處於啟蒙發展階段,相關作法及概念,未來仍將視市場實際發展情勢,持續有所修正。因應此波國際電業自由化風潮,我國行政及立法部門宜應就策略性規劃角度,優先針對經濟、能源、環保及其他項目之公共政策目標(如確保穩定供電、消費者保護及及能源供應安全等),設法釐清不同政策目標間的衝突性與相關的介面關係,並參酌國外發展趨勢及我國政經情況,據以釐訂適合我國採用、阻力最小、效益明確,足以支撐國家整體經濟持續發展,兼顧能源使用限制及環境保護,可持續增進民眾生活福祉,帶領我國邁入下世紀的中長程電力產業發展藍圖。

「科技」適足以增進人類社會福祉,亦適足以摧毀人類社會辛苦建立的文明,關鍵在於如何使「科技」為人類社會所用,不使其造成危害。「科技始終來自人性」,同時說明了人類社會對科技發展及引用的主動性與未知性。「科技發展」各國產官學重視之程度不待言,但反而係各國電力產業改革中最容易受輕忽的議題。

發生前述的現象,部分與各國確保經濟競爭力的強烈意識型態及對國際政治現實之自覺有關,部分則與大規模電力產業改革本身的多目標決策本質有關,係導致電力產業改革進退失據,過度側重短期市場競爭機制建立的主因。電力工業發展史亦係電力科技發展史,約莫每隔數十年,電力技術即有長足的突破(需強調的是科技躍進之基礎在於持續的人力及資金投入)。

未來,在地球溫室效應及化石能源終將耗竭的現實下,許多目前具優勢主導地位的電力技術,未來勢將面臨淘汰的命運,此亦係各國政府亟欲為再生能源及其他新興發電技術發展取得合理定位,但期避免對國家經濟競爭力造成負面影響的首要考量。在前述議題上,各國政府對積極投入研發新世代電力科技之決心似顯躊躇。

宏觀建構電力產業發展藍圖

一般而言,改革須優先確立所欲追求的目標,在地球溫室效應及各類化石燃料終將面臨耗竭的現實下,「引進電力市場競爭」並不足以幫助人類社會同時解決「經濟」、「能源」、「環保」三項議題間的衝突性,亦非提振產業及能源使用效率的惟一方法。因此,不宜將之定位為電力產業改革的終極目標,其定位應為人類社會藉由市場競爭提昇既有能源生產、分配及使用效率,以延長既有化石燃料使用年限,為人類社會研發新世代電力能源技術爭取所需時間之策略手段。各國政府在其建構未來電力產業藍圖時,若能清楚認知前述情事,自然容易為其各項政策目的(如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技術的推廣獎勵),尋求更具說服力的解釋,並依其國力進行合理的資源分派。

科技的研發與引用不宜以現有的角度看未來,就目研前已顯露端倪的科技發展路標,例如:美國電力研究院對未來五十年電力科技發展路標之研究。可預期的是,新世代電力產業所引用的技術,將遠遠超出個人目前的想像,並持續為增進人類社福祉做出貢獻。但關鍵在於各國政府是否具備足夠的決心,在其能力所及的範圍,設法將電力產業轉型成為有助蘊育新興科技發展及引用的環境。或者,在地球溫室效應及化石燃料終將耗竭的宿命思考下,電力技術的升級與汰換,並非人類社會能力所及的選項,各國政府若能深切體察前述情事,自然能對相關情況作出合理之因應。

各國政府如能將其電力產業改革目的,定位為營造有利新興科技發展及引用的電力市場環境,引進電力市場競爭將退位為各國追求更宏觀產業改革目標的手段,並能臨經濟、能源、環保三項議題之深淵而不亂,制訂出可同時兼顧國家經濟競爭力、環境保護及開發新世代替代能源方案,持續增進人類社會福祉的產業發展藍圖。

延伸電業的藍圖

通常,華麗不實的電力產業改革目標,有時較短視近利的電力產業改革目標,更容易導致道德風險,付出更高的社會成本。各國政府現階段揭示的電力產業改革目標,多華麗不實且不足以涵蓋人類社會在經濟、能源、環保上,其所面臨的困難抉擇。因此筆者建議,各國政府應拉長其對電業產業改造藍圖的規劃週期,審慎針對電力產業未來科技發展路標進行評估,以分階段方式對不同項目標間的衝突性進行調適。

人類對其現階段無法解決的問題,總傾向將之留待於明天。可預期的未來,各項新興科技肯定將持續對電力產業發展造成顛覆性的影響,有趣的是前述各項電力及非電力科技對電力產業未來發展之影響,在各國電力產業改革作法及立法例中,竟未能獲得足夠的重視或刻意被忽視。

就我國現階段電力產業政策之引用而言,本文內容除可作為政府及電業管制機構未來獎勵再生能源及節約能源技術及為核能發電價值重新定位之立論點,亦可做為「引進電力市場競爭」並非電力產業改革終極目標之觀念澄清。

引進電力市場競爭,建構新型態電力市場交易秩序,儘管有助提昇電力產業及能源使用效益,但亦可能危及政府其他項目的公共政策目標,如穩定供電、消費者保護及能源供應安全等,並連帶導致電力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建議我國主管機關在設計新型態電力市場交易制度之同時,宜應對各國改制後之電力市場失序情況進行瞭解,並做妥慎的預防。(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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