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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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於日前審查「天然氣事業法」草案,經濟部鑑於目前對於天然氣進口事業及天然氣生產事業大都依國營事業相關規範,而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及「煤氣事業管理規則」相關規範管理,法規體系仍未完備,有授權不明確的疑慮,與法治國家之依法行政原則並不符合,且對於違反相關規定之處罰規定,沒有明訂,或者處罰太輕,不易收效。
「天然氣事業法」草案重點為確立事業之經營原則:公用天然氣事業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設立、供氣營業。確保設施安全及防止災害:天然氣事業之輸儲設備,其材質、檢測、裝置及其他安全事項,應符合國家標準、相關法令規定或其他先進國家標準。合理保障用戶權益:為實施合理供銷,保護用戶權益,就公用天然氣事業之供氣義務、用戶設備安裝與檢查、售價、裝置收費與營業章程訂定及經營不善或有礙公共利益之處置,均予明確規範。建立安全檢查制度: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等用戶之管線;天然氣事業則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
經濟部能源局研擬「天然氣事業法」草案經邀集產、官、學及相關單位召開會議研商,廣納各界意見,進行多次研商會議及座談會後完成該草案之擬定。預期該法完成立法後,將可促進天然氣事業健全發展,確保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