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5/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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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蘇宜君
因應全球能源使用及發展趨勢,我國政府除業已於2009年7月8日修正「能源管理法」並於同日施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外,「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刻正於立法院審議中,另「能源稅條例」草案亦於相關行政部會規劃中。前述能源四法在完成立法後,我國能源法規的基本建置將逐漸成形。本文擬藉由簡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探討我國企業在未來建構低碳經濟該如何因應,以迎接新時代能源法規的挑戰。
近年來,氣候變遷與節能減碳,已成為全球各界高度關注的議題。已於2009年12月於丹麥哥本哈根落幕的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第15次締約國會議,因已開發國家及開發中國家之利益不盡相同,各國對於全球減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所達成的協議成果,未能盡如人意,但是此議題的全球討論與各國之間的角力談判,將有助於全球產業邁向新的發展。
全球共識:溫室氣體減量
自1992年通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達成全球防制人為溫室氣體排放的初步共識後,1997年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第3次締約國大會所通過的「京都議定書」,可視為截至目前為止,全球為解決氣候變化議題所踏出關鍵的第一步。我國雖非聯合國成員,但身為地球的一份子,為因應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之國際性環保行動,對於減緩全球氣候變遷、降低溫室氣體排放,及善盡保護地球環境責任,我們無法置身事外。
按我國環境基本法第21條規定:「各級政府應積極採二氧化碳排放抑制措施,並訂定相關計畫,防止溫室效應。」然而,相關之立法配套措施仍付之闕如。為此,於京都議定書生效後,行政院環保署即開始著手研擬「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而立法委員亦提出各種版本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目前正於立法院併案審查中。基於全球各國對於溫室氣體減量已有共識,面對此一國際發展趨勢,企業對於其相關責任及因應策略,應提早瞭解、規劃與準備。
新制度的觀察: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碳交易及碳揭露
細繹我國各版本「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其內容或有若干差異,然最值得關注者,不外係環保署將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實施碳交易制度,及企業應負碳揭露義務,簡言之,包括:
一、事業如具有環保署公告之排放源者,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及定期登錄排放量。
二、環保署得分期公告實施溫室氣體總量管制,分階段訂定減量目標,並將應削減溫室氣體排放量分配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其訂定並執行削減計畫。
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分階段將其獲配之排放量核配其公告排放源之事業,該事業應採行減量措施或至指定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
四、事業如有經認可之減量額度,得做為排放量之抵換或交易。
五、具有公告排放源之事業,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定期揭露並登錄排放量於其開立之排放源帳戶。
綠能革命:迎接新時代的挑戰
由前述「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所揭示的溫室氣體總量管制、碳交易及碳揭露等新制的施行,顯示有關未來新一波能源法規的發展,勢將對國內企業產生相當的衝擊。在國際氣候協商會議中,關於已開發國家較之開發中國家是否應承擔較重之減排責任,因各國利益不同,國際間對於具體的減量計畫,在短期內恐難達成定論。然而,在講求競爭力的商業社會,各企業對於未來此等新制的施行如能及早因應,將愈能掌握利基。例如,企業如能留意法令脈動,儘早擬定並落實環保政策、採取節能設備與設施、推動產業減碳,在新制實施後,即可立即因應,取得先機。
或有論者認為,我國因非京都議定書簽署國,是否有參與國際間清潔發展機制(CDM)及碳權交易等機制的權利猶未可知,倘若無法參與國際減碳交易制度,一廂情願遵照國際減碳公約履行義務並推動立法,可能會為了減碳而額外支出成本,造成我國產業競爭力的減損,故就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的推動乙事,裹足不前。
然而,我國亦為地球成員之一,顯然無法自外於國際間的減碳趨勢,更何況我國經濟活動主要仍以出口導向為主,一套未能與世界接軌、過度採取保護主義的能源法規,不僅不可能被其他國家所接受,尚有受到國際經濟貿易制裁的可能,此對於嗣後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而言,終將產生負面的影響。因此,無論是政府或企業界,與其以僥倖的心態無視國際間溫室氣體減排的趨勢,實在更應該積極進取,及早規劃與準備,以迎接新時代能源法規的挑戰,從容面對新一波綠能革命的降臨。(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顧問暨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