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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內容

2010/06/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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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崇憲、蘇桓嫻 ▓圖片提供:經濟部能源局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我國政府推廣再生能源設置利用最重要的法源,經濟部能源局於2002年提出初版草案,並於同年8月送交立法院審議,歷經3屆立法委員任期,終於在2009年6月12日完成三讀程序,並於同年7月8日公布施行,為我國再生能源的發展立下重要的里程碑。本文茲簡要說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整體架構及主要子法之內容摘要。

內容架構

基於再生能源之經濟成本仍高於傳統能源,世界各國多制訂獎勵措施以確保再生能源的發展,以發電而言,目前最普遍採取的制度有固定電價機制(Fixed Feed-in Tariffs)與再生能源配比義務機制(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我國所採用的係以德國為首的固定電價機制,並佐以其他的配套措施,以鼓勵各界投入再生能源之設置利用。

整體而言,「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有兩大立法精神:

一、突破再生能源市場競爭及排除設置障礙
(一)經營電力網的電業負有併聯及收購再生能源電力之義務。
(二)以固定費率收購再生能源電能,並提供設置補助以增加經濟誘因。
(三)放寬土地使用、自用發電設置資格及條件等限制。

二、傳統能源外部成本內部化
(一)電業及一定容量以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非屬再生能源之發電部分應繳交基金,做為獎勵再生能源之財源。
(二)業者繳交基金之費用可反映至電價,以符合使用及污染者付費原則。

至於「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主要立法內容,簡要摘述如下:

一、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獎勵總量為650~1,000萬瓩。
二、經認定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適用條例有關併聯、躉購之規定。
三、容量不及500瓩之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不受電業法有關設置資格、申請核准與登記、餘電躉售等規定之限制。
四、電業及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自用發電業者,按其非再生能源之總發電量,應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做為再生能源電價補貼、設備補貼、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等用途。
五、所在地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於成本負擔經濟合理、在現有電網最接近再生能源發電集結地點予以併聯、躉購所產生之電能。
六、主管機關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團體組成委員會,審定再生能源電能之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並每年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等因素,檢討或修正。
七、屬技術發展初期、具發展潛力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給予示範獎勵;太陽熱能、生質燃料等再生能源熱利用,由石油基金提供補助。
八、政府新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工程條件符合時,應優先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子法主要規範內容

為利於各界瞭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子法,以下簡要說明各子法主要的規範內容。

一、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歷經5次審定會議及3次聽證會議,經考量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等因素,於今(2010)年1月公告之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其費率如附表。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上述費率及其計算公式每年並應視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技術進步、成本變動、目標達成及相關因素,檢討或修正之。

二、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辦法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範圍為總裝置容量在1瓩以上且屬定置型者,主要區分為3型,分別為第1型主要規範電業,第2型則為500瓩以上自用發電設備,第3型為500瓩以下自用發電設備。在裝置容量限制上,同類發電設備設置於同一用電場所之場址,或設置於非用電場所同一地號之場址者,其申請人以1人為限,且裝置容量應合併計算。

三、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繳交基金之對象為電業及總裝置容量達30萬瓩以上之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每年應按其總發電度數,扣除再生能源發電度數及因運轉發電機與各項附屬設備所消耗之電能度數,乘以一定費率,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基金費率由經濟部每年依使用能源種類公告之。

四、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獎勵對象為建築整合之太陽光電系統(BIPV)及海洋能發電系統,每一申請案之獎勵總額最高為新台幣5,000萬元。在建築整合之太陽光電系統方面,其設置容量需大於10峰瓩(kWp),採用非雙面玻璃模組者,其獎勵金額上限為每峰瓩8萬元;如採用雙面玻璃模組者,則上限提高為每峰瓩10萬元。而在海洋能發電設備部分,海洋溫差、鹽差、波浪、洋流或潮汐發電均可提出申請,總裝置容量在5瓩以上,每瓩獎勵金額以25萬元為上限,但超過100瓩部分,每瓩以15萬元為上限。

五、再生能源熱利用獎勵補助辦法
太陽能熱水系統產品設置於台灣本島者,其類型屬真空管式及面蓋式平板集熱器,補助基準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2,250元,如類型屬無面蓋式平板集熱器則補助基準為每平方公尺1,500元;產品設置於離島地區者,則補助基準為每平方公尺4,500元。

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發展趨勢

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公布實施,對於國內再生能源發展將展開另一嶄新局面,預估國內再生能源發展將形成下列之趨勢:

一、太陽光電
(一)小型用戶設置量系統性成長:為鼓勵家庭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考量其資金壓力高於企業用戶,除提供電價躉購機制外,另給予小額設備補助。
(二)大型系統成長:在電價躉購費率上,提供足夠誘因,以鼓勵設置大型太陽發電。
(三)公共建築設置量增加:依據條例第12條之規定,行政院工程會已公布「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規劃設計參考原則」。

二、風力發電
(一)由陸域走向海域:在電價躉購費率上,提供足夠誘因,以鼓勵設置離岸風力發電。
(二)小風電:提供設置小型風力發電較高電價獎勵誘因,以鼓勵設置小型風力發電。

三、生質燃料
(一)生質柴油由B1走向B2:目前已於國內全面實施B1生質柴油,預計於2010年全面實施B2生質柴油。
(二)酒精汽油:目前已於北、高兩市實施E3公務車示範,將鼓勵及配合國內設置新酒精工廠及國內新料源、新技術發展以推動實施。

四、提供前瞻性再生能源發展機會
藉由示範獎勵機制,提供國內新技術,如:建築整合型態太陽光電、海洋能等之發展空間,以厚植國內未來綠色能源機會。

結語

在世界各國齊心對抗全球暖化之際,透過完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彰顯我國因應全球氣候變遷、善盡世界公民責任之決心。藉由「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相關子法,可為我國再生能源奠定長遠永續發展之利基,期藉由獎勵再生能源之設置,不僅能促進國內再生能源之廣泛使用,提高我國自產能源比例與促進能源多元化,並能鼓勵民眾參與投資再生能源發電事業,擴大再生能源內需市場,同時帶動相關產業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為我國之經濟發展注入新的生命力。(作者任職於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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