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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魔術師——汽電共生系統

2010/10/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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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張育誠、吳國光、焦鴻文

汽電共生系統(Cogeneration System),或稱為「熱電聯產系統(Combined Heat and Power System, CHPs)」,其定義為同時可產生有效熱能與電能兩者的聯產系統。傳統的大型發電系統平均熱效率約35%,其餘65%熱效能是無法再利用,而卻以廢熱形式排入大氣中。如此一來,不僅不符合經濟成本效益,並且會因燃料的使用效率過低,排出過量影響環境及人體健康的物質,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與氮氧化物等。因此,為了達成兼顧效能產出與符合推廣法規之雙重目標,汽電共生系統則是極佳的選擇。

汽電共生系統優點

早在19世紀,汽電共生系統的概念便已開始萌芽,並於1970年代後期與1980年代初期,蓬勃發展而開始普及化。主要原因在於國際間發生兩次能源危機,各國相繼追求能源使用效率高的系統,以達到節約能源的目的。因此,汽電共生系統相較於不到40%總熱效率之傳統大型發電系統,成為各國極力推廣的能源使用系統。

以一般傳統發電廠投資成本與回收報酬而言,皆是以單點輸出、入的方式進行。簡單的說,就是對系統輸入單一燃料成本只能獲得單一種電力報酬輸出。而在此種過程之中將產生大量的熱損失及廢熱被排出至大氣中,其所占比例約為70%,真正製成電力效能的卻僅有30%,不但無法符合經濟成本效益,並且還因燃料之使用效率過低,而導致排放出過多影響環境及人體健康之污染物質。汽電共生系統雖僅有燃料成本輸入,卻是可同時獲得電力及有效熱能兩種效益之系統,不僅可減少廢熱排放,更可提升能源利用率、有效降低化石燃料用量。

一般而言,汽電共生系統由於操作參數複雜且彼此間相關性強,造成控制不易,又加上燃料成分變動以致操作變異性大,惟若能有效的調配控制,將可獲得最高之能源使用率。因此尋找及建立最佳操作運轉模式,將對汽電共生系統在投資效益評估有所助益,亦是具有相當經濟性指標。

國外汽電共生系統發展

歐洲聯盟委員會(EU)提出,針對促進熱電系統(Combined Heat and Power System, CHPs)技術的發展計畫目標,設定於2010年,歐洲境內以汽電共生系統產電之市場比例,將從原本9%大幅擴增為18%。在英國,其政府亦設定未來汽電共生裝置容量的具體提升目標。而在美國,並針對新設機組設計效率的提升、安裝;既有機組的操作與維修等技術,有不同的目標與研發計畫。由此可見,國外針對熱電系統的未來展望與前瞻目標,均持有相當正面且積極的作法。

汽電共生技術目前以歐洲地區發展較為廣泛且多樣化,主要還是與自然資源、文化及氣候差異有關,根據歐盟近年來針對世界各地,以汽電共生系統發電電力所占電業市場比例統計指出,汽電共生技術發展最有成效並廣泛運用之4個國家,分別為丹麥、荷蘭、芬蘭及澳洲,此4國全國電力供應有25%以上來自於汽電共生系統,其中丹麥汽電共生廠又占全國電力市場比例50%,可知汽電共生具有相當技術發展之潛能。然而各國發展汽電共生原因皆不同,就上述4國分項歸納出主要因素為:

一、丹麥

丹麥於1992年開徵二氧化碳稅,也是採用能源稅制先進國家之一,因此促使丹麥政府決定促進熱電協同運作CHP技術,加速推廣汽電共生,以至今日丹麥境內有一半的電力來自於汽電共生系統。該國推廣汽電共生系統的主要考量包括以下幾個因素:

(一)政府對於提供民用生活暖氣之區域性供熱網,大多數已發展完成。
(二)環保考量;為有效消弭二氧化碳排放對溫室氣體之影響。
(三)丹麥在1970年代初期,國內90%的原油必須仰賴國外進口,因此在石油危機衝擊下,造成國際收支出現巨額逆差。

二、澳洲

澳洲政府十分重視環保議題,因而將汽電共生系統視為一種政策下鼓勵業者投資計畫。

三、芬蘭

為首先課徵二氧化碳稅之先進國,當地政府對於汽電共生及再生能源技術,以退稅予以鼓勵。除此之外,芬蘭有50%家庭暖氣也是來自於區域供熱網,由於氣候影響使得民生供熱需求量增高,並且芬蘭政府認定熱電協同運作技術是最經濟的發電方法,因而造就發展此項技術之因素。

四、荷蘭

當地機構與荷蘭政府對於汽電共生的鼓勵措施,並且制訂明確、積極之政策方針,使得當地投資業者皆對汽電共生前景抱持肯定態度。

由上述可瞭解到,汽電共生系統大多數於歐洲國家地區較為盛行,主要原因為歐洲地區天氣寒冷,民生供熱需求量高,造成區域性供熱網發達。反觀國內,自1988年經濟部公布「汽電共生推廣辦法」,提供各種獎勵措施,鼓勵企業裝設汽電共生系統後,至2009年底,國內合格汽電共生系統達93家,總裝置容量為7,457MW,約占總發電裝置容量的15.5%。然而,汽電共生推廣辦法已於2002年廢除,並於同年9月公告實施「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主要規範汽電共生系統的電能收購方式、查驗方式、收購餘電費率、購電及備用電力費率等。此外,根據「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期間屆滿1年前,中央主管機關於電業法未完成修正施行電業自由化時,辦法延長以1年為限,做為施行電業自由化前之汽電共生系統的法源依據。

據前所述,國外針對汽電共生系統的未來展望、發展與前瞻目標,均持有相當正面且積極的規劃,而國內汽電共生系統未來的發展方向究竟為何,則需參酌國外發展狀況與方向做詳細規劃,以落實與達到節約能源的總體目標。

結語

眾所周知,汽電共生系統為最有效使用能源、節約能源的系統之一,由以上各國汽電共生系統的現況與發展分析得知,追求高效率、低污染的發電機組,為各國共同設定的目標。此外,各國對於未來整體汽電共生系統的發展,亦訂有明確的目標。以技術面而言,綜觀各國政府對於汽電共生系統發展的規劃,未來汽電共生系統將朝向小型化機組、分散式發電機組、採用清潔與多元化的燃料應用、提升既設機組效率、區域整合型汽電共生機組建立與熱電多聯產運作系統等方向發展。(作者任職於工研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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