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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再生能源躉購制度

2011/06/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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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馬公勉、吳靜宜

國際再生能源躉購制度之設計主要可區分為價格管理制度與數量管理制度兩種,這兩種制度各有其特色與優缺點,並無絕對好壞,各國依政策目的不同選取有利於國家再生能源發展之適合制度,然而,為因應國內外社經環境條件變遷,例如成本變動、目標達成情形、技術進步與其他政策目的改變,再生能源躉購制度勢必配合加以調整與修正,舉例來說,近期內太陽光電成本大幅下降,國際紛紛調降太陽光電躉購費率以為因應;此外,各國躉購制度之變革,如英國於2010年將RPS制度改為FIT制度,韓國則計劃於2012年將原本FIT制度轉為RPS制度,其背後的動因以及對我國的啟示為何,值得加以深入探討與借鏡。

主要國家再生能源躉購制度

一、再生能源躉購制度設計

近年來FIT制度已為大多數國家所採用,德國所率先採用的FIT制度,確實對於德國再生能源的擴大運用產生了極大的激勵效果,讓德國成為全球最重要的再生能源生產大國。因為如此,FIT制度成為先進國家推動其國內再生能源發展的最主要策略,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國家因RPS制度須經過複雜之競標或交易制度,對小規模設置者而言,容易增加投入時間與行政成本而降低設置意願,基於鼓勵全民參與,擬訂定小規模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採FIT制度,大規模則採RPS制度,對應國家包括英國與義大利;美國與澳洲則由各州政府考量當地資源環境條件規定再生能源推廣政策之採行制度,中國目前針對風力、生質能及太陽光電採行FIT制度。

二、價格補貼方式

國際上主要採行固定收購電價方式(Feed-in Tariff)及再生能源電價差額補助(Premium FIT) 兩種補貼模式。其中FIT係電力公司以高於市價的固定價格全額收購再生能源所生產的電力,收購的費用則平均攤提到用電戶的電價之中或是由政府擬定補貼預算,如德國FIT制度就以此方式推行。再生能源電能進入市場交易,政府制定各類再生能源電能收購的補貼額度,再生能源電能收購電價係市場價格(浮動)加計補貼額度(固定)所組成,如西班牙、丹麥(陸域風力發電)、荷蘭及捷克等國,其主要特性有三:第一為接近市場機制,Premium FIT電價反映市場銷售價格,較FIT更融入市場機制;第二為鼓勵尖載發電,由於尖載費率較高,所以在Premium FIT制度下,電業於尖載時回售電網有更大市場誘因;第三為價格波動較大,FIT模式費率固定,但Premium FIT則會依市場波動有所浮動。

三、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一)費率基準日
由於近年來太陽光電設置成本下降趨勢明顯,致使太陽光電躉購費率具有超額利潤之情形發生,有違我國再生能源訂定原則。因此比較德國、英國、西班牙、捷克、丹麥、義大利、荷蘭、葡萄牙、法國及韓國等國家,其再生能源電能躉購制度,其費率適用基準日多半以完工日為主。以非完工日做為費率適用基準,將使再生能源申請設置者不需即刻著手設置發電系統,觀望再生能源設備成本不斷下降趨勢,致使許多業者均在期限內延後設置,以取得較便宜之設備,將造成發展目標達成時程不易掌控。

(二)費率水準檢討週期
考量技術進步因素,再生能源設備成本會隨時間逐漸下降,若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無法有其彈性調整之機制,將造成設置者因其優惠費率而大量設置,影響國家財政與電力系統之穩定性。各國再生能源躉購費率水準檢討週期分3種(詳附表),第一種為每年檢討,如韓國、捷克、西班牙等國家;第二種為一年數次,如德國與義大利;第三種為多年檢討一次,例如斯洛維尼亞。其中德國與英國原本檢討週期為4年及2年,但由於考量太陽光電設置成本變化趨勢,致使國內設置量大增,遇到非預期狀況(如成本變動幅度大於預期)時則隨時啟動調整機制。

(三)躉購費率遞減機制
躉購費率遞減制度係反映再生能源成本變化與技術進步等因素,設定每年遞減一定幅度。其優點在於能分為事先制定遞減幅度有助於增加業者發展再生能源的確定性,但若無法事先預期成本提高而未將促使成本變化的因素納入考量,則遞減制度將大幅降低FIT對業者的誘因。目前有採用躉購價格遞減制度的國家包含:德國、法國、義大利、盧森堡。

(四)設定躉購上限
在無設限國內裝置容量情況下,由於成本變動趨勢快速,各國政府面臨設置者暴增之窘境,對政府財政及電力系統造成極大的影響,因此各國紛紛設置收購上限,如德國於2008年起訂定太陽光電設置量上限,當超過一定設置量時予以進一步遞減費率,當超過政府預定上限後,每增加1GW遞減率逐漸提升。西班牙、韓國及法國近年來亦針對國內太陽光電設置量訂定上限。由此可知,各國為了國內再生能源得以穩定、持續且長遠發展,逐漸修正原本「無設置上限」之措施,以避免造成國家及人民負擔。

(五)各國推廣再生能源財源
再生能源躉購主要財源可分成直接調整電價、成立專案再生能源基金及政府編列預算等3種方式。從躉購財源比較上,主要以成立基金及電價調整為多數國家所採用,由政府直接編列預算方式僅西班牙及韓國。不同資金來源制度設計,面臨不確定環境時,面臨的風險因子也會不同,如2008至2009年太陽光電設置成本大幅下降,造成德國與西班牙境內設置量大增,對於西班牙政府以政府編列預算方式收購再生能源電能而言,造成國家財政負擔沉重,對德國而言,收購電價成本轉嫁民生電價方式,致使民生電價高升。

結語

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之訂定係再生能源發展之關鍵,亦為溫室氣體減量重要策略,近期內由於部分再生能源發電(太陽光電)設備成本下降迅速,為避免廠商對成本下降趨勢觀望刻意延遲完工,我國經濟部採取競標機制以為短期因應,長期而言可進一步評估FIT與RPS制度並用可行性。我國可規範電業與能源使用大戶賦予一定比例之綠色電力使用義務,並結合環保署規劃之碳排放交易平台,惟RPS制度目前尚無法源依據,原因為競價僅考量供給端,RPS可以將需求端之大用戶亦納入,無論發電業者或電力大用戶,規範一定電力能源比例來自於綠色電力,讓市場自行運作。大用戶可有3種選擇,第一:可向再生能源發電業購買,第二:可自行投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第三:倘買方與賣方價格談不攏,政府則出面收取經費發展再生能源。(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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