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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補償措施與我國風電發展策略

2011/07/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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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包國祥

透過政府採購補償措施,以達國家培植本國風電產業之目標,國際間原有前例。但依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含GATT 1994)目的,係希望各國應遵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等原則規範,相關補貼措施必須同時遵守補貼協定(SCM)規範,自製率等補償措施一向為WTO會員國極為重視之貿易障礙措施,倘欲透過國營事業採購以達國內產業培植目標,須注意可能產生的衝突並預做準備。

政府採購名單及自製率名單

我國依政府採購協定所簽採購開放清單,以排除發電機組採購為原則(但實際標案是否涉及其他項目須依個案內容而定)。凡採購金額在清單門檻以下、不在該清單範圍內之採購或符合政府採購協定所立國家安全要件之採購,實施補償交易措施,不致違反政府採購協定。

惟政府採購行為雖以不受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含GATT 1994)相關原則拘束為原則,但以台電公司採購案為例,因台電公司採購風力發電機組係擬作發電且最終係供人民或廠商使用為主要目的,此與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含GATT 1994)所稱政府採購行為之「政府使用目的」要件有異,故縱使台電公司採購風力發電機組項目不受政府採購協定禁止補償等原則限制規範,惟相關補償措施恐仍須受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含GATT 1994)之審視。

依世界貿易組織(WTO)規範(含GATT 1994)目的,係希望各國應遵守國民待遇及最惠國待遇等原則規範,相關補貼措施亦必須同時遵守補貼協定(SCM)之規範。而自製率措施(即採用國內產品者可以獲得較佳採購條件或待遇之措施)之要求,一向即為WTO會員國極為重視之貿易障礙措施,其施行與否,預料會面臨其他會員國,尤其是有商業利益牽連之會員國家重視甚至質疑指摘。

依WTO及GATT 1994,須符合國家安全(偏重戰爭及武器及自我防衛等聯合國事務相關之項目)、公共秩序、國際收支、人體健康等要件時始得豁免義務。但是,能源安全之定義,各國家因其係能源生產國或進口國家而各有不同解讀及重要性,且能源安全是否等於國家安全(偏重戰爭及武器等項目)甚至公共秩序,目前亦欠定論。

進一步言之,再生能源之風力發電項目,目前占國內能源比例尚低,預料在現階段,主張風電產業發展即為國家能源安全甚至國家安全事宜,將會面臨嚴厲挑戰,此間挑戰將包括國內主管機關各年之能源發展政策亦將受到嚴厲審視。在各國風電產業中,去(2010)年間,國際間已陸續有日本對加拿大包括風電之再生能源自製率措施向WTO提出申訴,美國亦對中國大陸風電產業保護措施向WTO提出申訴等案例,目前未見受理申訴機構對此做出裁決。此外,中國大陸於2010年取消若干保護措施,亦顯示此間可能之衝突性。至於巴西及西班牙等國家雖採取自製率措施但尚未受到挑戰,但在已陸續有申訴爭議案件程序進行之狀況下,其後續發展應特別注意。

透過政府採購風電設備,以達我國發展再生能源之建議

基此,台電公司採購風力機制定自製率措施,縱然可以不適用政府採購協定,但以本文之見,無法排除須另依世界貿易組織(WTO)協定規範(含GATT 1994)予以審視之可能。故倘若我國現階段堅持推動風力機自製率規定以達重大政策目標,為降低其間風險,於初步階段,宜做如後考量:

一、循序漸進予以推動,以政府採購做為初始措施,並盡力制訂責任豁免條款,靜觀WTO組織及個案對此議題(含國家安全議題)所抱持態度。

二、以風力機本土建設及能源自主安全需要為規劃前提,不宜以國籍做差別待遇,更不應針對特定國家給予歧視或特別優遇之處置。

三、以引導取代管制,以商業機制誘引國際廠商進行技術移轉,而不宜強制廠商技術移轉。

四、建立能源安全及管理,尤其是再生能源發展即為國家安全之法制機制,並於每年能源發展政策中,必須落實甚至大幅提高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及逐步建立之確實步驟。(作者為安中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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