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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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馬公勉
依據永續能源政策綱領,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目標,於2016至2020年間回到2005年排放量,於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積極發展無碳再生能源,於2025年占發電系統的8%(即裝置容量占15%)以上,經濟部一直以來持積極且正面態度發展再生能源,本文主要針對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之訂定歷程、發展潛力與規劃原則加以說明,並針對所規劃目標對於經濟與溫室氣體減量貢獻之影響進行簡單試算,以利主管機關政策訂定之參考依據。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潛力與規劃原則
一、再生能源發展潛力
再生能源發展潛力為目標訂定之重要參考依據,2010年底全國再生能源總裝置容量為3,328MW,其中水力發電1,972MW(59.2%)、生質能與廢棄物發電815MW(24.5%)、陸域風力發電436MW(13.1%)、太陽光電22MW(0.6%)。經推廣至2030年預計總裝置容量為1萬858MW,其中風力發電為3,156MW(29%)、小水力2,502MW(23%)、太陽光電2,500MW(23%)、生質能發電1,400MW(12.9%)、海洋能600MW(5.5%)、氫能燃料電池500MW(4.6%)、地熱發電200MW(1.8%)。
二、再生能源規劃原則
我國再生能源以技術較成熟、設置成本較低者優先開發,如風力發電先開發優良陸域風場;生質能發電優先開發垃圾焚化發電及農工廢棄物發電;水力發電優先開發環境影響較小且具經濟效益之開發案。再生能源技術未成熟部分持續開發推動,如台灣離岸風力面臨颱風及地震考驗,尚待實地驗證,預估至2015年可建立示範風場,帶動設置離岸風力系統;海洋能預估至2016年可建置4MW示範電廠,自2020年以後建置商業型電廠;地熱能預計2012年於清水地熱區設置1MW示範電廠,長期開發大屯火山區地熱能,並於2025年開始開發深層地熱發電。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在綜合考量技術可行、電價影響可接受、成本效益導向、分期均衡發展與帶動國內產業之原則下,採務實循序漸進方式推動,至2030年預估再增加753.1萬瓩,總設置量達到1,085.8萬瓩。
我國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對經濟與溫室氣體減量貢獻之影響
一、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所需基金支出與電價影響
(一)法源依據
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7條規定,再生能源基金以專款專用做為再生能源電價與設備之補貼、再生能源之示範補助及推廣利用之財源,達成推廣再生能源利用,增進能源多元化,改善環境品質,帶動相關產業及增進國家永續發展之立法宗旨;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依規定繳交基金之費用,或向其他來源購入電能中已含繳交基金之費用,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得附加於其售電價格上。此舉符合污染者及使用者付費精神,達到激勵發電與用電端節能減碳之功效。
(二)基金支出與電價影響
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途包括:電能補貼、設備補貼(含示範獎勵)與行政成本,依據現行推廣目標下,就所需基金支出與電價影響進行試算,相關參數設定與假設條件如附表所示,其中電能補貼占基金支出97%,設備補貼與行政成本(含預備金)則占3%,2011至2049年全程再生能源基金支出達新台幣4,829億元,平均每年基金支出金額為124億元,平均電價影響幅度為1.61%(平均基金支出金額與平均台電電費收入之比例),假設每戶家庭全年用電量以4,000度估算,平均每月家庭附加電費為23元,根據經濟部委託世新大學「再生能源政策」民意調查報告書顯示,調查結果約7成5的受訪者可接受每月電費漲幅在15元以內,約6成受訪者表示可接受之電費調漲幅度在30元以內,4成8受訪者可接受漲幅在50元內。
二、溫室氣體減量貢獻
依據經濟部能源局統計2010年電力排放係數為0.612公斤CO2╱度計算,累計至2030年再生能源總發電量為315億度電,2010年溫室氣體減量為567.4萬公噸CO2,2015年為712.2萬公噸CO2;2030年達到1,927.8萬公噸CO2,上述效益僅以再生能源發電部門評估,尚不包括再生能源熱利用部分,亦即利用太陽能熱水器、酒精汽油與生質柴油等再生能源替代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之環境效益,足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公布施行,以及該條例授權訂定各子法草案發布施行後,將產生極為可觀的效益。
結語
經濟部推動再生能源發展,其發展目標之訂定所需考量之因素相當廣泛且複雜,影響層面包括:基金財務與民生電價衝擊、國家電力供應安全與溫室氣體減量等,主管機關宜定期視技術進步、成本變化等情勢變化與政策需要,進行滾動式修正與檢討目標,以符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促使我國再生能源推廣效益達到最佳化。(作者任職於台灣經濟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