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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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許峻賓
近年來全球不斷出現極端氣候的現象,此一情形也不斷在菲律賓上演,因為極端氣候讓颱風夾帶著強大豪雨,造成菲律賓經常遭受水患。據大多數研究顯示,極端氣候的發生與人類日常生活所產生的大量碳排放有關,因此為了配合全球減碳趨勢,菲國政府也因此積極推動再生能源政策。
菲律賓再生能源的起步
為加強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提高能源自給率,菲律賓政府進行了一系列立法,如1978年的地熱法、1991年的小型水電法、1997年的海洋能、太陽能與風力法、2001年的電力發展產業改革法案、2003年的再生能源政策架構和2006年的生質柴油法,但其中最重要的是2008年12月修訂的「再生能源法(Renewable Energy Act of 2008)」。
該法是東南亞國家中首部綜合性的再生能源法案,借鑑已開發國家發展再生能源的先進經驗,為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提供優渥的財稅激勵措施與政策執行架構;也藉此改善菲律賓再生能源的投資環境,是一項對投資者相當友善的法律,希望藉此快速提升菲國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菲國「再生能源法」特色
一、再生能源組合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 RPS):該政策強制要求電力公司必須購買一定比例的再生能源電力。
二、饋電費率(Feed-in Tariff, FIT):該政策可以保證再生能源的開發商得以特定的價格出售電力,同時要求電力公司必須購買。
三、電費結算協議(Net Metering):係一種電價結算政策,要求電力公司以一定的價格從安裝再生能源發電技術的用戶買回多餘的電力,或者從消費者總帳單上扣除再生能源的發電量。
在獎勵措施方面,此部法案也提供許多優惠措施:
一、所得稅減免優惠:再生能源開發公司在正式商轉之後,可以適用7年的免稅優惠,7年後享有10%的所得稅稅率,較一般的35%低。
二、相關設備的進口優惠:再生能源公司若進口相關設備器材,可以在進口的前10年取得優惠關稅稅率。
三、附加價值稅優惠:原則上,只要是購買或聘僱自菲國境內各地的貨品、財產或勞務服務,均可獲得附加價值稅的優惠獎勵。
四、降低政府投資比例:為充分獎勵民間投資於再生能源發展計畫,可以降低政府的投資比例,以不超過1.5%為原則,俾利於讓民間企業充分參與再生能源的發展。
再生能源結構項目
菲律賓預定推動的再生能源項目包括:生質能源、太陽能、風力、水力、地熱,以及海洋能源等。其中,又以水力、地熱與生質能源等3項,是政府設定發展的優先項目,而且菲國的地熱產量為全球第2,也因此擁有開發技術的優勢地位。在「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菲國能源部預期可在未來10年內吸引100億美元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產業,生產9,000MW的再生能源,並在2013年滿足40%初級能源需求。
根據相關的統計資料,菲律賓在2010年的發電總量約為677億度(67.7TWh),其中天然氣發電量占28.8%,煤炭占34.4%,石油占10%,水力發電占12%,含地熱在內的再生能源占14.8%。據估計,至2030年時,總發電量將成長至1,660億度,其中天然氣占42%的發電量,煤炭占37%,水力發電占7%,石油占2%,而再生能源發電量則將占12%。菲律賓因為電廠設置仍為不足,因此至今仍有缺電現象。
菲國能源部今(2012)年將加速批准私部門所提的再生能源發展計畫,目標是每月批准10至15個契約,下半年將對呂宋島和維薩亞地區的50個水電項目契約進行招標。目前,能源部有很多再生能源服務契約的申請案,其中水力發電計畫191項,太陽能計畫70項,風力計畫59項,生質能源計畫28項,海洋能源計畫21項,地熱計畫15項。
而為強化再生能源發展能力,政府也提出車用燃料多樣化計畫(Alternative Fuels Program),其中包括多項子計畫:生質柴油計畫、生質酒精計畫、大眾交通使用天然氣計畫、瓦斯車發展計畫等。該計畫的目的在於:減少對進口能源的依賴,並提供便宜且友善環境的再生能源使用,以確保國家能源安全及國家經濟的永續發展。
發展再生能源的困境
菲律賓發展再生能源的障礙,主要是高成本與缺乏發展的資金。因為再生能源的發展需要龐大資金,並且現階段的成本仍相當高,增加政府發展再生能源的困難度。為解決這些發展障礙,菲國能源部特別撥付一筆高達4,440萬美元的信託基金,希望能讓再生能源的發展有其資金上的支應能力。而為減少財政上的負擔,能源部也將於今年第3季時,在日本國際合作機構(JICA)援助下,對40至50個水力發電計畫進行招標;此外,菲律賓也受到亞洲開發銀行的計畫援助。其他發展限制包括:
一、外資進入的法律限制
菲律賓憲法規定,外資參與能源勘探、開發與利用專案,最多只能持有40%的股份,這一限制是導致外資較少進入該產業的一個主要原因。目前,菲律賓地熱能、水力等資源開發主要被PNOC-EDC、Aboitiz等本國公司占據,外資要進入必須與本國企業合作。
二、社會文化方面的阻力
菲律賓《國家綜合保護區體系法》、《土著居民人權法》等相關法律對在當地開發地熱能等資源構成了一些障礙,且當地社區和居民可能對能源開發抱有偏見、甚至敵視態度。
三、前期勘探風險
菲律賓的科學技術較為落後,加上政府財力匱乏,對於再生能源分布的具體資訊缺乏調查研究,目前所得資料較為原始粗糙,意味著一旦進行商業開發,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並面臨一定風險。
因此,雖然菲律賓政府大力支持發展再生能源,但未來的實質成果仍有待後續觀察。(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國際事務處助理研究員╱參考資料:“On the Horizon—Renewable Energy in Asia”;國際能源網;菲律賓能源部網站)
在「再生能源法」的推動下,菲國能源部預期可在未來10年內吸引100億美元資金投入再生能源產業,生產9,000MW的再生能源,並在2013年滿足40%初級能源需求。
關鍵字:菲律賓,再生能源,地熱,極端氣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