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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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沈有忠(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沈有忠小檔案
現職:東海大學政治學系副教授
專長:比較憲政、德國政治
信念:把後悔留在昨天,把實踐放在今天,把成功放在明天。
一提到再生能源的發展,我們都會以歐盟為師,認為歐盟再生能源的發展最為快速,其實歐洲各國發展再生能源,因著地理條件、政策法規、技術有很大的差異,在這樣的差異中,如何整合?值得關注。目前歐盟領袖最積極推動的是單一的電力交易市場,希望藉著此單一交易市場的穩定投資以及交易條件 ,鼓勵跨國合作、資金流動,並加速各國民間企業對再生能源發展的投入。
歐洲各國再生能源發展,存在很大落差
日本福島核災之後,全球均重新審視核安與能源政策,尤其加速發展再生能源。其中歐盟各國對於再生能源的發展而言,受到客觀條件差異以及各國政策與法規制訂的影響,再生能源發展的步調與成果迄今不一。
位處北歐的冰島和挪威,已經達到100%再生能源發電的目標(挪威的再生能源發電量甚至超過國內需求)。早期採用FIT(Feed-in Tariffs)躉購制度的丹麥,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比例則是從1990年的2.6%提高到2008年的28.7%。
相同時間內,德國也是採用FIT躉購制度,則是從3.8%提高到15.4%;而西班牙是緩慢成長,相同時間僅從17.2%提高到20.6%;法國甚至呈現負成長,從14.8%降為14.4%。可見歐洲各國過去10餘年來再生能源的發展存在很大的落差。
利用跨國合作,達到技術提升
造成發展差異主要的原因包括了客觀的地理條件,以及主觀的政策法規等因素。
以地理條件而言,再生能源中的水力、風力、太陽能等,必須有適當的地形與天候條件。挪威、瑞典、芬蘭等北歐國家,地形條件提供龐大水力發電的潛力,只要汲水、發電、儲電等設備與技術提升,甚至能提供更高的發電量。丹麥、德國、西班牙雖然水力條件不如北歐,但卻有適合發電的風場,西班牙與德國南部甚至有太陽能潛力。
但各項再生能源的成本與技術均不一,因此也影響了各國發展再生能源的速度。為此,如果要克服因地理條件造成的限制,歐洲地區要能普遍發展再生能源,就必須仰賴跨國合作,同時需要在技術上提升高伏特輸電技術,以及電力儲存的基礎建設。舉例來說,德國與挪威目前即針對此二項技術洽談合作的可能性,以增加挪威的水力發電量,再輸送至德國提高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
歐盟「減碳比例」依「經濟發展」有所差異
歐盟此項單一電力交易市場的政策是如何制訂的呢?首先歐盟先確立發展再生能源是該會員國共同的目標,然後再制訂相關的政策。
1997年歐洲共同體先是公布了「再生能源發展策略與行動綱領」的白皮書,首次宣示了2010年達到12%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目標。2009年4月,歐洲議會通過幾項促使會員國發展再生能源的決議。依據歐洲議會編號406/2009/EC的決議,要求會員國減碳,或是限制碳排放成長比例。
減碳比例將依照2005年的排放標準搭配經濟發展程度而有所差異,例如盧森堡、丹麥、愛爾蘭的減碳比例為20%;奧地利、比利時、芬蘭、荷蘭、英國為16%;德國與法國為14%;義大利13%;西班牙10%;賽浦路斯5%;希臘4%。
歐盟各國配合再生能源市場化發展的管道,更是相當多樣化,推動的制度及配套措施包括:FIT的躉購制度、綠色認證交易系統(Tradable Green Certificate Systems, TGC)、綠色企業的減稅或回饋稅收機制、燃料稅增收、鼓勵研發等。
依據2012年12月歐洲理事會第3204次會議決議,再次確立歐盟將於2020年達成再生能源占最終能源消耗量20%的目標。此外,也達成多項推動再生能源發展的共識,較為具體的包括:歐盟將於2014年開放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市場;電力交易全面法制化;確立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分攤原則等。
德國最具代表性,超過200家電力公司進行交易
以再生能源的發展而言,歐盟各會員國以德國最具代表性。歐盟目前想要推動的單一電力交易市場,在德國已經行之有年。位在萊比錫的能源股票交易市場,目前有超過200家電力公司在此進行交易,這個交易中心可以使資金有效流動。此一創新的交易機制,更加速了再生能源的跨國合作與資金調度的彈性。針對德國將電力交易市場化的成功經驗,讓歐洲理事會也正式決議,將於2014年開放歐盟層級的交易市場。歐盟與德國推動再生能源的經驗,值得借鏡與參考。
FIT(Feed-in Tariffs)躉購制度
FIT躉購制度是一種保證再生能源購入價格穩定的價格機制,經由政府或特定委員會的審議,於固定時間內控制再生能源的發電電價,以降低價格波動造成的投資風險,以政策鼓勵投資者可以安心的投資的制度。
關鍵字:再生能源,躉購制度,歐盟,電力交易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