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6/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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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范建得(國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經過多年的期待,聯合國跨政府氣候變遷專家小組(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簡稱IPCC)的第5次評估報告(The Fifth Assessment Report,簡稱AR5)終於完整問世,AR5係自3工作小組(Working Group,簡稱 WG)擔綱之工作報告及統整WG 報告彙編而成的綜整報告(Synthesis Report;SYR)。目前,各組的報告均已陸續完成,預計將在2014年10月31日提出AR5的最終SYR。
在3個工作小組中,第1工作小組是負責自然科學基礎(The Physical ScienceBasis)的探討;其中包括海平面的變化、地球的生地化循環(biogeochemicalcycles)、雲與氣膠研究(clouds and aerosols)以及區域性的氣候現象等。此外,也及於各種模型工具的推演,地球的長短期氣候預測,包括35個地區在內的評估均被具體呈現。跨越2007年的諾貝爾和平獎光環,AR5再次為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UN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邁向2015 的後京都時代長期協議,奠定以攝氏2度為標竿的談判科學基礎。
第2工作小組的研究重點則置於氣候變遷所帶動的衝擊、調適與脆弱度(Impacts, 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問題;其中包括人類與自然生態系統的脆弱性及曝險情形、已確知(observed)的衝擊與未來風險,以及調適的可能(potential)和其限制等。此外,該工作小組更針對全球性的社會、經濟及生態系統所面臨的風險與可掌握的機會,一併加以評估;這種兼具挑戰與契機的呈現方式,在某種程度上,有助於參與談判之各方放大視野,追求共同利益均衡願景。相對於第1工作小組強調中立性的科學,第2小組更重視人權、人道及生態的永續。
至於第3工作小組,則著重於以減緩氣候變遷( Mitigation of Climate Change) 為題的高難度工作。當前UNFCCC 的談判重心,正在於全球應如何在共同但容有差異(common but differentiate)的原則下,兼顧衡平(equity)與效率(efficiency),來建構出一份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件以落實前述攝氏2 度的目標,且同時在整個減緩的過程中,維持經濟的穩定成長並有效的滿足調適需求。準此,第3 工作小組的報告廣泛評估了減緩氣候變遷的選項及各種決策所賴之科技、經濟以及制度要求,且明確地勾勒出在全球、國家、準國家層級所推動的減緩政策涉及的風險、不確定性及倫理基礎等問題;並就所有重要部門的減緩措施(mitigation measures)進行調查、對相關的投資與融資問題加以評估。AR5 幾乎已對於後續UNFCCC 預期在2015 年巴黎回合締約方會議中完成的新回合締約文本,提供了一份完整的實證調查。
綜上,或許AR5在某種程度上是全球最具代表性專家的意見,然則,在觀察的角度上,似應同時注意國際間對於IPCC過度向環保NGO傾斜的質疑, 以及IPCC 是否因長期處於聯合國的體制下,已然與UNFCCC產生體制性的利益衝突,並就AR5所強調的決策者輔助功能為何,給予高度的重視。換言之,究竟這些科學數據、脆弱度分析與調適選項以及減緩工具之選擇建議對於臺灣有何意義?我國的決策者,應如何將這些琳瑯滿目且參雜國內豐富評論的素材,轉換為真正有用的政策工具,讓臺灣能在面向攝氏2 度的挑戰時,有為有守、因勢利導,或許更是我們的首要課題。
以能源政策在整體因應氣候變遷之挑戰為例,我們可以先在第1 工作小組的報告中再次確證人為排碳所導致的暖化問題,而能源的使用正是源頭,且傳統能源在能源配比上的多寡,也代表了暖化威脅的大小。然則,我們希望以再生能源取代化石燃料的願景,卻自技術成熟起,非50 年不足以竟其功,究其原因,主要在於整個工業與經社體制,均建構在傳統能源的循環體系上,而體制改變則代表了成本的上揚,此時除非有好的政策工具能帶動市場機制的能源供需調整,引領整體能源供需結構的改變,否則位於能源需求端的廠商及消費者均將捨棄利他主義,固守短期利益。
就此,第3工作小組特別放大對於不同治理層級及經濟部門之減緩選擇的評估,且同時納入不同減緩政策的社會意涵。惟IPCC 也特別強調,其並非針對減緩選項為建議,反之,建議決策者的思維必須建立在科學的理性基礎上。準此,該報告特別將各種評估依其論述所據之科學認知,藉由小組的共識度,區分為不同的可信等級,例如將信任(confidence)及同意(agreement)區分為高、中、低, 以及將證據(evidence) 分為有力的(robust)、普通的(midium)與有限的(limited),這也讓這份報告對於決策者更具參考價值。
AR5在第3工作小組的報告中,將減緩定義為一種藉由人為介入來減少排放源或促進溫室氣體吸納(sink)之作為。至於永續發展及衡平理念,則被當作評估氣候政策以及強調重視氣候變遷風險之需求的論據。AR5特別強調,若大家各自遂行私利,則有效之減緩將難以期待。報告並具體指陳,許多範疇之氣候政策,其作成往往會牽涉到價值判斷與倫理考量。至於在分析工具的選擇上,經濟評估是最通用的氣候政策設計理念的說理方法。另者,工作小組更特別納入氣候政策與其他社會期待目標間之互動狀況,並發現到其間可能存在的利益或負面影響並存現象,AR5強調,妥善處理這些互動關係,或能強化各方對於氣候行動的認知。最後,報告則認為氣候政策可以藉由多面向之風險與不確定因素,或者特別著重機率低但衝擊大的重大事件來告知。至於氣候政策的設計,則顯然會受到個人與機構是如何體認風險與不確定性,又如何將之納入考量的影響。
以報告中所涉及低碳能源之相關探討為例,AR5指出,全球人口成長與經濟行為將是溫室氣體排放的最核心課題,從而必須依賴額外的努力措施方足以降低排放。而化石燃料與二氧化碳排放間的關連性則如下圖所示
以圖示欲達成2100年的目標為例,必須大幅提升低碳能源的配比達百分之90以上,且再以追求此目標必須在2050年調整為低碳能源百分之60的配比來看,低碳能源必須較2010 年增加百分之310的供給。這將是一個必須高度依賴科技、市場工具以及社會共識方足以成就之目標。
AR5指出,整體減緩政策必須付出的經濟成本十分多樣且攸關於所採分析模型,以及對於情境之假設與規格設定;這其中,技術的類別與啟動減緩的時機被認為相對的最為重要。此外,如何運用碳封存技術來抵銷碳排放,也被某種程度的提及,只是其所伴隨而來的挑戰及風險,則也相當程度的引發質疑。綜此,吾等可以瞭解,未來我國在能源科技之運用及其時機的掌握上,應有更多元的思考,且必須在方法論上慎重行事以勾勒出符合國家福祉且具體可行的情境。
關鍵字:IPCC,氣候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