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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有方法,能源不匱乏

2015/04/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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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曾君儒  圖片提供/經濟部能源局

看完前一篇的導讀,瞭解我國化石能源的匱乏實況後,你心中是不是也升起這樣的疑問呢?「欸?但平常按下開關就有電、要烹煮轉開旋鈕就有瓦斯,感覺我們好像也沒這麼缺能源啊?」

的確,在生活機能良好、便利又舒適的臺灣,人們對於「能源匱乏」這件事,幾乎可以說是完全無感,但在我們愜意享受的背後,你知道為了不讓民眾缺電,在能源這一複雜的領域上,耗費了多大的心力嗎?現在就讓我們聽聽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與石油及瓦斯組的分享,看看政府怎麼規劃相關的制度與法規。

電力組專訪

燃煤的安全存量

即使科學家們正致力於研發各種能源技術,想以乾淨的再生能源替代化石燃料,但放眼望去,目前世界能源的消耗,仍以傳統化石能源的煤炭、石油、天然氣為大宗。走過光輝璀璨的經濟榮景,而現在也持續追求永續發展的中華民國,卻藏著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我國自產的化石能源占總能源消費量不到百分之2,政府做了什麼事,才能讓人民的能源使用不匱乏?

請你先想一想,為了有備無患,你會不會存下一部分薪資,作為將來有需要時的緊急資金?而資源匱乏的我國,當然也會為了能源使用需求制定出一套保險方案,那就是針對各種能源制定出不同安全存量的規範。

目前國內的煤炭與石油都有規定的安全存量天數,但你知道嗎?我國是世界上極少數制定煤炭安全存量的國家,為什麼呢?

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組長李君禮表示「因為我國需要能源,卻又缺乏自產能源,而安全存量就是要來承擔風險的,你有多少存量,就可以抵擋多少風險。」在這座能源孤島上,能源取得不易的先天限制下,迫使政府需要預先規劃各種緊急應變方案。畢竟,大部分的能源都來自國外,靠著一艘艘運輸船送進來,而我國的海面也稱不上風平浪靜,颱風都會使船期受到影響,有中斷能源輸送之虞,而在這種可能「斷源」的期間,我們就只能靠著先前預留的儲備能源,來支撐日常生活所需了。

「燃煤本身擁有易大量儲存的特性,因此在安全存量天數上也較長,如此,才能有效預防風險,同時也能顧及廠商的經濟成本。」李君禮組長說。正因為我國屬於海島型國家,自產能源不足,加上大海阻隔,無法像歐陸國家彼此能以電網連接、互相支援,而對基載電力之一的燃煤(另一基載電力為核能),我們當然要規劃出一定的存量天數,來保障供電的穩定性。

電價合理化與供需負載預測

除了確保電力穩定供應,政府還做了哪些努力呢?「電價合理化,也一直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之一。」李君禮組長說明,相較於世界其他國家的電價而言,我國電價是很便宜的,如何讓電價能合理反映其成本,一直是民眾十分關心的問題。今(104)年1月20日,立法院通過「新電價公式」,讓電價的漲跌更制度化、透明化,不僅能滿足民生用電與工商業用電需求,也讓電業能夠擁有永續經營的本錢。經濟部為此特別成立了「電價費率審議會」研議運作機制,同時也請台電精算相關成本,研提電價調整方案,透過審議會的嚴密審查,已於今年4月1日進行首次的電價調整。

除了合理電價,其實電力供需也是一門大學問,如何讓大家都有方便的電可以使用,還得掌握好能源供需的預測及規劃。舉個最簡單的例子,目前國內用電需求仍持續上升,如何開發充足電源,一直是個惱人的問題。以核能發電爭議為例,從電力供給的角度來看,核能發電與燃煤發電同為基載電力,但由於其安全性仍受到不同立場與團體的意見質疑,有人就問,難道不能用比較乾淨的天然氣或同為基載電力的燃煤發電替代核能嗎?

「就現實層面來看,我國目前只有2座天然氣接收站,供應國內11座燃氣發電廠所需燃料,這些燃氣發電廠通常當作中載與尖載供電,無法取代核能電廠的基載供電地位,而且如不用核能發電,2座天然氣接收站即使進行設備擴建,短時間內也無法滿足國內發電需求;燃煤發電雖然穩定,但其本身仍有空污排放問題,例如硫氧化物、懸浮微粒、燃燒後的灰分與二氧化碳,都不容小覷。」李君禮組長進一步解釋,考量到二氧化碳減量問題,電源開發計畫的執行可沒這麼容易。雖然從供電角度而言,多幾座燃煤電廠會減輕供電的負擔與風險,但由於民眾對新電廠的接受度很低,這種鄰避效應非常嚴重,不只電廠,連變電所與鐵塔都會受到當地或附近居民的反對,這也是目前推動相關公共建設必須克服的問題。電源開發計畫所需要的時間非常久,平均興建一座電廠需要10年以上,包含各種財務規劃、環境影響評估、附近居民溝通與最後的實際廠房建設,因此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每年也都在做電力供需負載預測工作,考量國內當前經濟情勢及配合未來政府社經發展規劃,避免缺限電造成產業發展與民生需求的損失,對於未來電力供需做出長期預測、制定合理的備用容量率,以穩定電力的供應。

石油及瓦斯組專訪

降低對單一地區能源依存度

中東地區國家擁有豐富的石油資源,其蘊藏量占全球總量的百分之50,雖然近期內可能隨著美國、加拿大、巴西等非石油輸出國產量的增加,導致中東地區供應全球的比重下滑,但以長期的角度看來,全球石油的供應來源仍以中東地區為主,我國也有百分之83的進口原油來自中東,其採購方式係採百分之60至80長約及百分之20至40現貨的組合方式。雖然中東石油蘊藏量豐沛、產量也十分穩定,但卻有著地緣政治的風險,一旦該地區國家出現戰亂或是政治衝突,石油的輸送就會受到影響,經濟部能源局石油及瓦斯組組長曾佩如表示,在能源安全與分散風險的考量下,會建議業者分散油源進口來源。曾佩如組長說明,除了要求國營的中油公司分散進口來源以確保供應穩定外,經濟部能源局也依據石油管理法運用石油基金提供協助,獎勵業者進行油氣探勘與開發,在這些措施的鼓勵下,目前中油公司對中東原油進口依存度已降至百分之65左右。

我國天然氣自產不足、進口依存度超過百分之98,另一方面,不同於石油,我國天然氣進口來源地區並未完全集中於中東地區,而是來自卡達、馬來西亞、印尼、巴布亞新幾內亞等地區,如何穩定貨源就成了天然氣進口業者的主要採購考量,目前國內業者是以百分之80的長約作為穩定供應的策略。101年至103年我國天然氣由中東進口的比例不到5成,並有逐年遞減的趨勢,而從107年開始,將會有來自澳洲、美國的天然氣加入供應行列,曾佩如組長表示,自新氣源地區進口天然氣,除了能有效分散氣源、降低供應風險之外,其計價指標更能幫助我國爭取更有競爭力的購氣合約。

未雨綢繆的管理術

既然國內的化石燃料如此缺乏,但過去數十年來我國似乎都沒有缺過油和氣,也讓大家對「匱乏能源」這件事情都沒什麼感覺,反而有「我國能源從不缺乏」的美麗誤會,政府到底是如何做到的呢?

曾佩如組長解釋,為確保國內石油穩定供應,「石油管理法」第24條規定石油煉製業及輸入業者,需自行儲備60天的安全存量,而政府同時也運用石油基金儲備30天安全存量。這表示我們的法律規定至少需要有90天以上的安全儲油。不過,曾佩如組長說明,實際上我們的國內石油安全存量早已遠高於法定要求,以103年12月底國內石油安全存量為例,國內可用油品儲存量約為 918 萬公秉,約可供國內147日消費需求。除了規定石油安全存量以備不時之需, 「石油管理法」第15、15-1、21條中也規定,如果國內的石油市場有突發狀況,可能導致油品供需失調時,中央主管機關是可以限制石油輸出業者輸出石油,並對輸出石油時加課石油基金;或當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也可以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以不同強度之資訊掌握或作為,因應油品市場之變化狀況。也由於我們有了這些預備方案與因應措施,國內未曾出現過油品短缺的狀況。

在天然氣方面,由於台灣中油公司為目前國內唯一的天然氣進口及生產業者,中油會依國內年度天然氣需求量與生產國簽定供應合約、採購現貨,並負責建造天然氣進口接收站等建設,由於操作穩定,目前國內尚未發生缺氣的案例。經曾佩如組長說明,自100年公布實施「天然氣事業法」後,根據規定,中油公司必須肩負起維持供氣穩定、儲存用戶所需供應量等責任,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因素,中油得維持全日正常供氣的運作狀態。值得一提的是,由於國內天然氣需求量持續上升,中油也依照國內天然氣長期需求與短期波動的狀況,適時擴建、增設相關設備,以確保氣源穩定供應。

藉由政策與制度面的有效管理,輔以能源產業的全力配合,我們的生活才不至於因自有能源短缺而陷入窘境。看完經濟部能源局電力組與石油及瓦斯組的分享,接下來我們將專訪負責採購國內燃煤的台電公司、進口石油與天然氣的中油公司與台塑石化公司,談談能源產業是如何肩負起穩定國家能源供應的重責大任。

石油安全存量制度

我國石油的安全存量制度得到亞洲國家的稱許,同時也希望能學習我國的作法,我們特別請石油及瓦斯組跟大家分享一下這個制度。

為確保國內石油之穩定供應,我國採行法定安全儲油政策,搭配石油安全存量管理及緊急時期石油處置之作法。

一、安全儲油

依石油管理法第24條、石油安全存量查核作業要點、政府儲油管理作業要點規範,我國應儲備石油安全存量者包含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者及政府,石油煉製業、輸入業者依「石油煉製與輸入業實際應儲備之石油安全存量及計算標準」,應儲備原油及成品油(包括汽油、輕油、航空燃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氣);政府則儲備原油及成品油(儲備種類未限制)。

其中政府儲油部分,依法可採用寄託式儲油、條件式儲油、記帳式儲油或境外儲油,而在通盤考量時效性(「石油管理法」通過3年內完成儲油)、實施成本(如興建油槽)、人力投入、維持石油品質、通路等因素後,現行政府儲油採用「記帳式儲油」,並於91年起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業者代購、代儲政府儲油,93年10月完成採購目標,96年10月全數驗收完畢。

執行政府購油、儲油之相關經費來自石油基金,政府儲油數量平時採總量管制,代儲業者依代儲契約規劃,配合政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查核作業,確保政府儲油之品質及數量,若是有石油洩漏等相關公安事件之風險管理,則由代儲業者承擔。

政府儲油方式 / 說明

寄託式儲油
政府委託代儲業者代為儲存特定石油,政府儲油須儲存於特定儲槽,且非政府同意,代儲業者不得取用

條件式儲油
政府委託代儲業者代為儲存特定石油(數量及品質)經政府之同意,代儲業者可更換儲槽,保持石油流動

記帳式儲油
政府委託代儲業者代為儲存石油,透過雙方簽訂合約方式,規劃雙方之權利義務(由代儲業者提供儲油數據,供作查核之依據)。代儲業者得以其自有或租用儲槽儲油,保持石油流動境外儲油政府或其委託機構與外政府或其委託機關簽訂委託儲油合約

境外儲油
政府或其委託機構與外政府或其委託機關簽訂委託儲油合約,將石油儲存於我國領土以外地點。境外儲油之必要條件包括:國內儲槽不足、儲存費用過高或履行國際組織協定

二、緊急時期石油處置

依石油管理法第21條、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規範,當油源不足或油價大幅波動,有影響國內石油穩定供應或國家安全之虞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實施緊急時期石油管制、配售、價格限制、安全存量調整提撥及運用措施,以不同強度之資訊掌握或作為,即時因應油品市場之變化狀況。

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石油管制
.限制或禁止石油輸出業輸出石油
.命石油煉製業調整煉製石油種類或數量
.命石油輸入業調整輸入石油種類或數量
.禁止石油業囤積石油
.其他管制措施

石油配售
中央主管機關得命石油業者提報銷售特定用戶使用能源資料,作為配售之依據。特定用戶包括軍事機關、船舶、航空、鐵路運輸業、發電業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戶

價格限制
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石油價格上限,包括:
1.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2.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3.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

安全存量運用提撥及運用措施
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

其他
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公開標售或委託石油業者,以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價格供銷市場,釋出政府儲油


關鍵字:能源局,燃煤,石油,天然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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