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10/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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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陳芃
無論是在系統的初始建設方面,亦或日後的營運,日本對於我國的電力均有相當大的影響;另一方面,兩國同為海島型國家,屬於封閉型態的電力系統,且均缺乏自產能源。在類似的處境下,日本電業的發展,頗值得國人密切關注。
日本可說是亞洲經濟強權,但受90年代泡沫經濟的影響,舉國陷入長期不景氣的情況,電業自由化遂成為日本政府振興經濟,降低企業成本的一項重要政策。除開放部份管制,引進競爭外,促進經濟的活力無疑是日本電業自由化的另一項主要功能。
長期地區性獨占經營
要瞭解日本電業自由化,必須先對於日本電業的環境有概略的認識。在戰後,日本電業即被「規劃為」由民間經營,目前日本電力事業的組成,以區域獨占性質的綜合型電力公司為主體,共有:關西、東京、中國、中部、東北、北陸、北海道、四國、九州、沖繩等十家電力公司。上述的各電力公司依照劃分的供電範圍,在各自的服務區域內提供電力相關服務。
此外,日本電力系統的頻率,也因地域而有所區別:西部地區電力公司的輸電頻率為60HZ(赫茲);東部地區電力公司則為50HZ。也因這樣的分別,在日本境內形成兩大區域,對於電力自由化中所謂的代輸工作,在跨區域間形成一定程度的困難性。
在電業自由化之前,日本電力事業基本上均由日本政府的能源政策指導操作,並在經濟產業省的管制下進行,以確保電力的穩定供應,各個電力公司也由於長期區域性獨占的經營模式,在心態上頗為保守。但是,民營電力公司對於企業形象特別的重視,在經營的效率與獲利上,受到廣大的注目與監督,形成頗特殊的電業文化。
長期的高水準電價
日本電業自由化的一項主因,是為了回應國內各界對於長期高水準電價的不滿。根據通產省調查,日本家庭用電的電價比歐美各國高出10~23%;工業用電則貴了大約10~34%(1998年12月)。有鑑於日本電費較諸先進國家高昂,在長期經濟不景氣的情況下,日本政府希望透過電力市場的自由化,以改善經濟結構,同時做為日本產業界不滿高額電價的回應。
在行動上,日本政府於1999年修正「電氣事業法」,將2,000kW以上的特高壓(20,000V以上)用戶,可自由選擇向價格最低的供電業者購買電力。這些可自由選擇供電服務者的用戶,目前在日本國內大約有8,000家,約佔總售電的30%;至於一般用戶的零售電部份,必須待自由化市場實施三年後,檢討成果時再加以討論(進行中)。
日本電業自由化為部份開放型式,仍維持十家區域性的綜合型電業,其自由化的最大目標可說是為了再次降低電價水準。雖然未完全解除管制,但原有的發電市場將面臨眾多的競爭,而區域的綜合型電業,亦可跨區成為其他區域的競爭者。
綜合電業經營策略丕變
在日本電業逐漸開放的同時,原本各地區獨家供應的電力公司面臨兩種狀況,第一是必須開始與獨立發電廠、以及特定電氣業者的競爭;第二則是面臨其他地區的電力公司,跨區而來的競爭。目前日本已開放大型用戶的選擇權,原有日本綜合型電業面臨的主要挑戰為如何保有既有的大型用戶,同時滿足客戶對於更低電價的需求。
在這樣的情況下,日本的電力公司幾乎全部都打出「降價」的訴求,且無論是對於大型用戶或是一般家庭的消費者,電費的平均水準均向下調整,以符合國內對於電業自由化的期望。同時,在用戶服務上,特別是大型用戶,除提供更優惠與彈性的價格外,額外的高附加價值服務也在逐漸形成之中,以與各級的競爭對手一較高下。
在日本電力公司的經營上,電業自由化帶來的衝擊自然十分之大,例如東京電力公司即將其視為「電力事業的第二創業期」,整體經營情勢更已達「為求企業生存、適應新市場制度的存亡之戰」;關西電力公司則早在1995年已提出「競爭計畫」,為將來可能的態勢及早做準備。
保守策略亦步亦趨
綜觀之,日本電業的自由化工作,相較於許多電業自由化有成的國家或地區,所做出的變革幅度可說是很小,而許多的政策方針,仍處於有待研商的階段,政府亦無全盤解除管制的打算,可說是較為保守的政策。然而日本國內的消費者,已開始享受開放競爭後的好處,電價的下降與服務的提升,成為日本電業自由化政策後最明顯的成果。
電力事業的開放管制,視不同的國情將有不同的模式。日本開放售電的競爭,嚴格的說來雖然不算是完全的自由化,但在我國面臨電業自由化議題的當前,亦可為參考與學習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