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7
採訪撰文/劉卓奇(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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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The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網站
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正式開放民眾加入發電、售電的行列;當民眾以組織形態參與再生能源發電業的創設,則讓能源轉型更向前行。
具有能源法律專業背景的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涂予尹助理教授認為:「《電業法》這次修法提供一個再生能源發展的契機,可以對我國再生能源產業創造有利條件,在各地區公民的參與下,達到遍地開花的效果,促進達成分散式發電的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對我國能源轉型有起頭的作用。」
公民電廠可促進溝通 支持我國再生能源產業發展
所謂的公民電廠是以公民為主體,自主性設立相關組織,透過集體出資、付出勞力、物資或資源等方式,取得一定所有權或股權,並參與電廠之營運。
電業法修法後,再生能源發電業之組織方式放寬為:「政府機關(構)、法人、依法登記之商業、依法組織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限於裝置容量為二千瓩以下者)。」換言之,未來鄰里民眾,可以自組非法人團體如合作社的方式,共同參與再生能源發電的設置,不必成立公司或要有多大的資本額,小規模、分區的參與成為可能。同時,電業法也放寬再生能源發電業之售電條件,允許透過上電網或直接供電予用戶,經營方式也有鼓勵性放寬的修正。
「從先前公民投票的成案與投票結果來看,現在民眾對於能源議題相當有興趣。政府如何與人民溝通能源政策,無疑相當重要。」涂予尹助理教授說明,「從在地民眾的角度來看,不管是風能還是太陽能都可能因不同申設地點而會有鄰避效應,透過人民事先參與籌設的過程,可以在前階段就由當地民眾決定或考量環境保護的相關議題,因此能夠將未來發生爭議、甚至抗爭的可能性降低;從相關單位的角度來看,則必須揭露足夠的資訊提供當地民眾選擇,有充足的資訊是理性選擇的必要條件。因此,公民電廠本身也有深化民主、強化民眾溝通的功能。」
簡化申請流程 將更有利於公民參與
不過,如果相關行政法規作業程序過於繁複,恐怕會不利於公民電廠政策的推動。涂予尹助理教授認為:「實質降低參與門檻,並解除經營方式的限制,更能夠促進民眾參與。」故建議未來民眾申設籌設再生能源發電許可時,應該要持續簡化相關格式或程序,提供簡政便民的行政程序。在法規已擴大參與降低門檻的基礎上,在行政程序面也能改善流程,將更能幫助政策的執行與推動。
關鍵字:公民電廠,能源轉型,電業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