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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行而草偃——簡介英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

2002/1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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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黃奕儒

節約能源工作分散於產業、家庭、個人之中,其執行的良窳,常受許多複雜的變數影響。如能在法規面予以規範,如本文介紹的英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則節能工作將更易達成既定的成效。

我國缺乏自產能源,能源進口依賴度相當高,然而在國際能源供給長期有趨向緊迫現象的趨勢下,節約能源使用及提昇能源使用效率,遂成為我國能源政策的重要方針。

能源會依據行政院核定之「節約能源措施」,訂定推動計畫,藉由效率管理、獎勵優惠、技術移轉、技術服務與教育宣導等五項策略的執行,得到相當的成果。但未來節能工作的推動,如能多瞭解參考其它國家的具體作法,為我國政策制訂帶來不同的思考面向,將使節約能源工作能更具成效。下文將就英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做一簡要的介紹說明。

規範額度,階段實行

英國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Energy Efficiency Standard of Performance;EESOP)始於1994年,原本是作為對於公用供電公司(Public Electricity Supplier;PES)供電價格控制的一環,其主要方式是要求國內14家公用供電公司,必須達成特定數額的節約能源目標,但同時也允許公用供電公司在電價中合理的回收成本。

從1994年實施至今,EESOP基本上整個計畫的推動可以分成四個階段:

階段一:1994-1998年3月

階段一的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又稱為SOP1),主要內容為英國政府要求14家公用供電公司必須達成的節能目標為6,103GWh,而在政府允許公用供電公司對每一用戶每年增加1英鎊的額外電價之下,階段一的總執行成本為1.017億英鎊。根據英國國家稽核辦公室(National Audit Office;NAO)之估計,整個計畫的執行成效包括下列三個方面:

一、整體節能效果之淨現值達到2.5億英鎊。

二、因為生活環境改善所帶來的效益為8,000萬英鎊。

三、節約能源的每一單位平均成本為1.8便士/度,同時的尖峰電價為7.1便士/度,離峰電價則為2.7便士/度。

階段二:1998年4月-2000年3月

由於第一階段執行的具體成效,英國政府緊接著執行第二階段的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又稱為SOP2),其設定的整體節能績效目標為2,713GWh,估計的成本則為4,810萬英鎊。基本上,SOP1與SOP2在執行上並沒有不同,其主要的差異僅在於整體績效標準,以及賦予各公用供電公司目標數額的重新檢討。

階段三:2000年4月-2002年3月

伴隨著英國能源自由化之推廣,以及政府管制工作的整合,階段三的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又稱為SOP3)相較於前二階段而言,有了幾項不同的措施:

一、節能範圍的擴大,從原本的電力擴展到天然氣供應者。

二、平均成本的增加,由1英鎊增加為1.2英鎊(每人每年)。

三、用戶數超過50,000個以上的供電業者(或供氣業者),都納入能源效率績效標準的適用範圍內。

四、適用用戶類型將以一般家庭用戶(domestic customers)為主。

五、總目標值訂定電力為5,100GWh;天然氣為6,200GWh。

在SOP3中考量用戶數的問題,主要是著眼在小型供應業者的平均成本會高於用戶數較多的供應業者,故設定一個門檻,希望能維持自由化市場的公平競爭;另外也因為考量到用戶數與平均成本的反向關係,故在每一供應業者的能源效率目標值訂定上,也將用戶數納入考量。

階段四:2002年4月-2005年3月

在前三階段的成功經驗下,英國政府在今(2002)年開始第四階段的能源效率推廣工作,稱為能源效率承諾(Energy Efficiency Commitment;EEC),其主要的著眼點仍是放在一般家計用戶的節能工作推動上,整體的績效標準設定為62,000GWh。

在EEC中,供應業者的門檻降低為15,000戶,而根據目前供應業者提報的節能計畫中可以發現,主要的節能措施都集中在四個方面,包括隔熱裝置、照明設備、暖氣系統以及能源效率設備等。

明訂義務,成效可期

基本上,英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為其整體節能工作之一環,在執行近八年來,獲致了相當大的成效,對於英國在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上也有相當的幫助。而整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計畫的最大特點,即在於政府對於節能工作的積極態度,以及方案中的強制性規範。

事實上,目前世界各國一直相當注意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措施的推動,其方式大致分為下列四項:

一、強制性政策(法律、標準、標章、檢驗等)。

二、自願性政策(部門別協議、驗證標準等)。

三、財務誘因政策(補貼、貸款、財務方法、基金等)。

四、資訊性政策(技術指引、諮詢中心、協會、訓練等)。

上述的政策方向亦即只要在符合相關法令規範下,政府通常都是透過財務誘因及宣導等方式,讓有意願的參與者自發性的投入。但英國政府則是透過附加義務的方式,讓供應業者必須主動投入節能工作,而這樣的方式也確實獲得具體成效,也對節能工作的推動帶來一個新的方向。

基本上,節約能源屬於外部效果非常顯著的工作,其推動對於整體社會福利的提升有相當大的幫助,特別是在台灣缺乏自產能源的自然環境下,更可減少對外部的依賴,故需要政府的積極投入。

目前國內的節能工作在一般家庭用戶的部份,均集中在節能宣導的措施及空調設備的負載管理上,實際上能產生的效果較為有限,如果能採用類似英國能源效率標準作業程序的作法,賦予電能供應業者明確的節能績效目標,讓業者能更積極的投入節能工作,相信必然會有一番全新的面貌。(本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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