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7
|撰文:何玉麗(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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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Flickr (CC BY-SA 2.0)
圖片來源/資源エネルギー庁省エネルギー課,ベンチマーク制度の今後の検討方針,2018年1月17日。本研究改繪
我國自2015年11月開始實施「能源先期管理制度」,《能源管理法》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之能源用戶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前的規劃階段,就要預先評估未來使用的能源效率與節能最佳可行技術,提出「能源使用說明書」(以下簡稱能說書),由經濟部能源局審查核准後始得興建,3年來已完成13件大型投資生產計畫能源使用說明書的審查。透過本制度之執行,確保了發電機組採用最佳可行技術、公用設備系統優化等效益。
除了事前審查外,為了使能源管理制度更臻完善,可借鏡提升產業能源使用效率績效卓著的日本,參考其管理產業「能源效率」(以下簡稱能效)的作法,諸如產業能效標竿制度、節能分級評鑑制度等,好讓我國的能效管理更上層樓。
表/105~107年能源使用說明書已審查完成的投資生產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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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名稱 |
年度 |
1 |
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 |
105 |
2 |
大潭電廠增建燃氣複循環機組發電計畫(變更) |
105 |
3 |
中國鋼鐵公司四號盛鋼桶精煉爐增設專案 |
106 |
4 |
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18廠 |
106 |
5 |
興達電廠燃氣機組更新改建計畫 |
106 |
6 |
台灣美光晶圓CUB-1B棟廠務擴建 |
106 |
7 |
長春石油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汽電共生電廠新建工程 |
106 |
8 |
新埔汽電廠汰舊效率提升案 |
107 |
9 |
台中電廠新建燃氣機組計畫 |
107 |
10 |
聯華氣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樹谷工廠 |
107 |
11 |
協和電廠更新改建計畫 |
107 |
12 |
嘉惠電廠第二期擴建計畫 |
107 |
13 |
宏關電廠發電計畫 |
107 |
資料來源/能源使用先期管理資訊平台
再前進1%:日本產業能源效率管理的作法
日本管理產業能效的法源是源自於1979年制定的《節約能源法》(原文為「エネルギーの使用の合理化等に関する法律」)。日本《節約能源法》是《能源政策基本法》之下的重要法律之一。
根據日本能源經濟研究所的資料顯示(參見下圖),依《能源政策基本法》規定,每3年更新調整的能源基本計畫,都揭示必須推動節約能源,節能的重要性不言可喻,而《節約能源法》就是規範節能執行細節的法律。
資料來源/伊藤浩吉,「日本エネルギー政策」,日本エネルギー經濟研究所,2009年6月
2008年,日本當局意識到能源密集度長期維持年平均改善1%以上並不容易,特別是對於節能已有相當進展的優良企業,要再進一步達到該目標非常困難,並且無法適度評估這部分的節能績效,因此日本政府著手修訂《節約能源法》,納入產業部門能效標竿基準(Benchmark)制度,藉由訂定考評業者節能情形的量化數據指標,期望能更公平地考核業者的節能成果。
與過去所設立單純的能源密集度基準不同之處,乃是新基準參考各產業排名在前10~20%之業者的節能績效而設定,屬於中長期應要達到的標竿基準,而可以達到此一指標的業者,就是節能成果優異的業者,將依每年7月底前所提交之定期報告數據,獲得正面評價。至於未達該基準的業者,仍適用原先的中長期能源密集度年平均改善1%以上的考核基準。由此可知,日本的產業能效管理,是針對已興建完成的既有設施,由業者自行提交的定期報告來進行查核與管理。
在2009至2010年間,日本政府對鋼鐵、水泥、造紙、石油煉製、石化及電力供應業等6個行業,總計10種業別,訂定了能效標竿基準,約涵蓋製造業80%能源消費量。2015年,也將能效標竿基準擴充至便利商店;2017年則擴展至旅館業及百貨業;2018年更推廣到大型購物中心、食品超市及出租辦公大樓業。至今12個行業,共計16項標竿基準,涵蓋整個產業64.5%的能源消費量。
日本能效標竿基準,有兩種呈現方式。第一種為直接呈現效率的百分比率方式,所以數值愈高愈好,稱為下限基準,例如電力供應業的發電效率;另一種為呈現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量的方式,所以數值愈低愈好,稱為上限基準,例如煉鋼業、水泥業、紙張製造業等電力供應業以外的各行業或製程(參見表1)。因為電力供應業的能效標竿基準是44.3%以上,而且從2016年4月開始改為新設設施基準,所以興建電廠時的能效必須超過44.3%;反之,電力供應業以外的其餘行業或製程,其既有設施運轉所應達到的能效標竿基準,必須在表1各數值之下,不能高於該數值。
日本能效標竿基準的訂定,預定2019年將再普及到政府機關、圖書館和大學等。屆時能效基準適用之行業,約涵蓋產業70%的能源消費,意味此制度的涵蓋面正一步一步擴大。
表1 日本耗能產業能源效率標竿基準
註:
- 旅館業適用對象為:第一、15m2以上的單人房和22m2以上兩張床的雙人房(含1張雙人床等2人以上的客房)合計,占客房總數50%以上;第二、設有提供早、中、晚餐的餐廳。如以業態來看,主要是城市旅館及渡假旅館。
- 凡屬於日本行業標準分類「百貨公司綜合超商(5611)」業,且是「商業統計」中「業態分類表」內不採用自助方式之業態者,皆為適用對象。
- 食品超市,係指所陳列的品項中,食品占70%以上、賣場面積250m2以上。
- 購物中心適用範圍,係指出租辦公大樓業中的出租店面業,同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其規模係作為零售店面的面積為1500m2以上,除主要的出租店面外,尚有10家以上出租店面者;(2)主要的出租店面,其面積不超過整體的80%,但其他零售店面的總面積為1500m2以上時,則不在此限;(3)共同使用的部分,大多為屋外設施、或地下街者,都應扣除。
- 出租辦公大樓,係指日本標準產業分類出租辦公大樓業(6911)中,長期出租辦公大樓者,剔除出租店面及出租倉庫。
資料來源:
- 経済産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省エネの概要,2017年1月。
- 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節約能源新能源分科會節約能源小委員會工廠等判斷基準工作組,2017年3月最終報告。
- 工廠等判斷基準工作組,2018年3月30日最終報告。
另一方面,日本也從2015年開始,同步檢討修訂2008至2010年訂定的能效標竿基準。因為2008年度(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公布的能效標竿基準,是從2009年度的定期報告開始適用,至2013年度已經過4、5年。2015年檢討時,則根據廠商2009至2013年度共計5年定期報告來執行,經由「綜合資源能源調查會節約能源新能源分科會節約能源小委員會」(類似經濟部產業發展諮詢委員會能源審議會)討論後,隨即於2016年3月30日公布並實施新的能效標竿基準,同時決定未來將視各行業能源供需或技術動向,以及距前次檢討修訂已超過5年時間,檢討能效標竿基準。亦即日本約每5年會檢討能效標竿基準,若行業連續5年能效標竿達成率超過20%,則進行修訂該標竿基準,修訂作業在1年內完成並公布實施。
分級評鑑獎五星,激勵產業前進節能優良等級
有了產業能效標竿基準做為依據,日本自2015年開始運用至實務面的管理作業,也就是實施節能分級評鑑制度,對業界節能情形進行分級管理(原日文為「事業者クラス分け評価制度」)。對於依照節約能源法提出定期報告的所有業者,區分為:S、A、B、C等4大類,同時依級別實施寬鬆或嚴格不等的管理措施。(參見表2)
表2 日本節能分級評鑑制度
註:
- 所謂努力目標:係指5年平均能源密集度,年減1%以上。
- 標竿基準:是能源效率基準制度適用行業,中長期應達之基準(詳表3)。
- 判斷基準:日本經濟產業大臣依節約能源法第5條第一項規定,制定並公布之基準(原日文為「工場等におけるエネルギーの使用の合理化に関する事業者の判断の基準」)。內容重點,為業者節能管理措施、或個別機器節能管理相關遵守事項。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工場等判断基準WGについて」,2015年12月15日。
如表2所示,「S等級」的企業,是節能管理表現優異者,將於經濟產業省網頁上,依行業別公布業者名單。目的在於讓同業其他公司掌握業界節能「努力目標」達成狀況,並確認自己節能情形。而該年獲得S等級的評比,即給一顆星,若持續5年蟬聯S等級,則可獲得五顆星的最優等第。
另外,S等級以外之各等級,並無星號。至於節能停滯之「B等級」業者,2018年3月經過主管機關複評後,依然取得低評分,且經過一定篩選程序,將會收到「配合調查」的相關文件,必須準備接受現場調查等作業。「C等級」之業者,自2018年開始必須接受節能診斷,以查明節能無法進展的原因,進而激發業者努力節能。
根據日本能源廳網頁揭示的2017年度之評鑑結果,依《節約能源法》規定,2017年度定期報告(2016年度實績)必須提交之業者總數量為11,403家,其中S等級6,469家企業(56.7%),略少於2016年度的6,669家(58.3%)、2015年度的7,775家(62.6%);節能停滯的B等級企業家數,遠較2016年度及2015年度為多。以部門別來看,服務業部門表現較佳,S等級占61.2%,較工業部門多出8.8%(詳見表3)。
表3 日本2015~2017年度節能分級評鑑成果(單位:占比(%))
資料來源:日本經濟產業省資源エネルギー庁,「 省エネ施策の進捗状況と今後の課題」,2018年7月6日。
整體而言,產業界節能表現有衰減現象。深入分析原因,在於311大地震後的2011年度、2012年度大力節約能源後,要再進一步節能已不容易。所以日本再度修改《節約能源法》,提供節能誘因。例如:節能表現持續為S等級者,除名單公布於網頁外,提交「中長期計畫」的頻率可以降低(細節尚在規劃中)、可享有節能補助金(2017年度開始)及節能促進稅制優惠(2018年度新設)等。不過,就工業、服務業、運輸及家庭等所有部門來看,日本整體最終能源消費還是逐年遞減的。
觀察日本的能效標竿基準及實務面的節能分級評鑑制度,可以發現日本對於產業的能效管理方法,有下列特點:
第一、是以興建完成的既有設施為管理對象,所以並不屬於能源先期管理,而是類似我國的能源查核制度。
第二、依據業界提交的定期報告,訂定量化的能效標竿數據。
第三、能效標竿基準的訂定與適用範圍,由工業部門耗能產業開始,再逐步擴充至服務業部門。
第四、經過實施4到5年後,視各行業能源供需或技術動向檢討修訂該基準。
第五、多年來都以事後的能源管理為主,但重新檢討電力供應業能效標竿基準後,特別規定在新設時應考慮裝設能源使用效率高之設備,可見能源先期管理逐漸受到重視。
第六、檢討修訂作業,在1年內完成並公布實施,作業迅速。
第七、將能效標竿基準運用於節能分級評鑑制度,對於績效優異者,提供誘因,包括將名單公布於網頁上、提交「中長期計畫」的頻率可以降低、可享有節能補助金及節能相關稅制優惠等。
台灣能源先期管理作法:考量產業特性,協助提升能效
回頭觀察我國的「能源先期管理制度」,是依據《能源管理法》第15-1條規定,訂定《能源開發及使用評估準則》,做為國內能源開發及使用之審查準據。主要基於「預防原則」,規定大型投資生產計畫新設或擴建能源使用設施之前,應預先評估未來能源使用效率,規範採能源效率最佳可行技術(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BAT)規劃,並編製能說書送審,通過後始得興建,商轉後也應接受後續追蹤與查核,以先期掌握未來能源供需,並有助提升產業能源使用效率。
目前以預估未來能源使用數量對供需平衡重大影響者為對象,分為電力類、汽電共生類、石油煉製類及能源使用類(即製造業)。審查的效率值及最佳可行技術項目,又分為製程技術項目與公用設備項目兩項。公用設備項目以歐盟「能源效率最佳可行技術參考文件BREF」ENE(2009)為基準,涵括燃燒處理、蒸汽處理、熱回收等10個子系統。製程技術項目則依歐盟相同行業「最佳可行技術系列參考文件(Best Available Techniques Reference Documents, BREFs)」之能效相關BAT為審查基準;若歐盟未有公告BREFs之產業,則以產業公協會建置BAT及廠商自提能源效率說明等方式,為執行基準,即納入我國產業特性考量,兼顧執行基準之客觀與彈性。附帶一提的是,從日本對於能效標竿基準運作5年後,配合能源供需與技術動向就會進行檢討與修正、以使業界能源效率不斷提升的經驗看來,頗值得做為我國制度實務運作之參考,當歐盟BREFs更新時,我國將透過專家諮詢會議的召開,討論與確認是否需跟進並更新,印證了審查基準檢討修正是必要的。
目前我國已有13件達適用規模的大型投資生產計畫,通過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審查結果,其能源使用效率規劃,皆符合或優於規範之BAT基準;預估不僅有助未來能源使用效率之提升、減少能源成本支出,亦有助控制溫室氣體排放,達成兼顧能源、環保、經濟之3E政策目標。
〈補充資料〉
日本「B等級」業者篩選程序:
先確認在2018年3月31日這個時點,是年能源使用量超過3,000kLOE的第一種能源管理指定工廠及年能源使用量1,500~2,999kLOE的第二種能源管理指定工廠;排除2016與2017年度收到「合格文件」之工廠,以及2016與2017年度已接受現場調查,取得90分以上評分之工廠的業者;假如一個特定業者有多個指定工廠是現場調查之對象,則以低評分的前5家為調查對象。
能源使用先期管理資訊平台:
我國能源先期管理制度,為促進社會大眾對能說書審查制度之全盤瞭解,以及增進制度運作順暢,建置了「能源使用先期管理資訊平台」,提供「能源使用說明書審查制度」最新消息與公告、制度簡介與法規、審查進度查詢、重要資訊公開、能源效率資訊、能源使用說明書撰寫輔導申請、常見QA等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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