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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環境付費的時代——簡述碳稅

2003/04/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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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薛弘生

自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提出永續發展的觀念以來,降低二氧化碳排放,減緩溫室效應的議題,已成為國際社會的共識與堅持,並且以實際行動給予支持。其中「碳稅」部份,就是先進國家多所採行的二氧化碳減量政策。

在社經情況不斷的進步與演進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已經深植大眾心中;將這個概念加以延伸,進而成為「污染者付費」原則,已成為世界各國對於污染防治、環境維護、節約能源、提升能源效率的重要政策工具。

在地球溫暖化的壓力下,二氧化碳減量工作成為當務之急,然而如欲實際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著實是非常困難的工作。在永續發展的前提下,「碳稅」這個概念開始形成,並在許多先進國家中,實際開始徵收,希望能採「以價制量」的方式,減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環境與社會正義

「碳稅」可說是一種綠色租稅,也就是基於對自然資源保育、生態環境維護等環境議題目標,以「受益者付費」、「使用者付費」、「污染者付費」原則,向受益者、使用者、污染者徵收的稅金或費用,故在瞭解碳稅前,必須先對綠色租稅做一解釋。

綠色租稅制度的起源甚早,部份經濟合作暨開發組織(OECD)國家,特別是北歐國家,早在1990年代就已成立綠色租稅委員會,進行綠色租稅改革。在近年間,綠色租稅制度更形成一股風潮,許多國家透過各項不同的環境稅費,達到環境保護與經濟的雙重目的。政府以符合社會正義的原則開徵綠色租稅,一方面能降低污染、二氧化碳排放等環境政策目的;另一方面,增加財政收入可以抵減所得稅等稅目,進而提高整體經濟和資源配置效率,並對社會產生影響。

除了以環境為出發點外,綠色租稅的運用,更對於國家經濟與民生有整體的影響。在世界景氣持續低迷的情況下,政府財政得以透過綠色租稅的方式,開拓稅源、轉換稅基,以提升社會福祉、解決失業問題等總體經濟議題。綜上種種,綠色租稅成為各國積極推動的一項經濟性政策工具。

碳稅課徵方式

顧名思義,碳稅乃是針對二氧化碳的排放問題而來,各國通常是以化石燃料(煤、石油、天然氣等)的含碳量,或是燃燒後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做為課稅的標的。簡單來說,含碳量高(或排放高)則課予較高的稅率;含碳量低(或排放低)則稅率自然較低。透過這樣的方式,希望能夠達到二氧化碳排放減量的目的。

以我國的設計來說,在1998年舉行的全國能源會議中,經建會對於碳稅研訂有三種可能課徵方式,分別為:

一、依照碳含量課徵
依照各種能源含碳量來課徵,例如煤、石油、天然氣三種能源當中,煤的含碳量最多,則其碳稅額度就最高;天然氣含碳量最少,則碳稅課徵額度最少。

二、依照排放量課徵
由最終的排放量課徵,例如汽油車輛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比LPG的車輛多,則對汽油車輛將課徵較高的碳稅額度,LPG車輛相對的碳稅較低。

三、依附在空污費當中課徵
國內已於1995年開徵空氣污染防治費,由現行已經課徵的項目中,再附加碳稅。如果碳稅為隨空污費課徵,原則上將採取專款專用方式,而不是和一般稅目一樣統收統支。

綠色稅制的國外經驗

在北歐國家中,開始課徵碳稅的時間甚早。在1990年,芬蘭即開始對於二氧化碳課徵稅收,並將此稅收用以降低該國所得稅與勞務稅稅率,在幾經修正後,碳稅的稅率一直呈現上升的趨勢。根據估計,在1990到1998年間,芬蘭因為碳稅而有效抑制約7%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風力發電王國丹麥,則是另一個相當早開始執行碳稅的例子。1992年,丹麥政府針對二氧化碳開徵碳稅,由於該國對於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有非常大的決心,在1996年提出Energy 21計畫,整合碳稅與能源稅,同時訂定長期計畫與高額的減量目標,要在2005年較1988年減少20%的二氧化碳排放。至今,丹麥對於二氧化碳減量工作,可稱得上是世界的模範生。

在晚近開徵碳稅的國家中,義大利擁有IEA國家中最高的能源稅率。自1999年起開徵碳稅,義國採取每年調高的方式,直到2005年,石油稅率將為7%、柴油為12%、煤則為相當高的42%。上述的稅將補助義大利偏遠地區的油料價格,以及貧窮地區的社會福利保險費用。

審慎評估政策工具

根據我國的評估,課徵碳稅可以合理反應環境與社會外部成本,建立經濟誘因,促使廠商更新技術,同時調整產業。不過,碳稅的開徵卻有著多重的影響層面,包括:我國目前已有類似精神的油氣貨物稅、空氣污染防制費、汽車燃料使用費等稅費,而開徵碳稅亦可能增加經營成本,影響廠商的競爭力,同時稅率也不易訂定等問題。以世界第二大經濟體的日本來說,對於碳稅制度可說就是又愛又恨,因為產業競爭力的問題,至今無法在國內各界達成共識。

面對二氧化碳減量議題,是我國無可迴避的問題,綠色租稅的概念與碳稅的開徵,提供了政策上一個思考方向。然而在施行上,可能仍有待詳盡的評估,與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方式,另一方面則須獲得大眾的共識,配合周詳完善的實施計畫,方能克竟全功。(本文作者為新竹社會大學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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