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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立場——由需求面管理看節約能源

2003/05/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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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黃奕儒

在一般的概念中,節約能源是必須徹底執行的重要工作,而只要降低能源使用,能源費用支出自然會降低,能有效鼓勵節約能源的實際行動。然而,對能源供應者來說,節約能源卻不僅只是單向的考慮。

以一個最簡單的概念解釋,用戶只要節約能源使用,就能實際減少支出,節約能源也就等同於節約金錢。然而,在能源供應者來說,鼓勵節約能源,相對的將造成能源銷售的降低,收入自然也將受到影響。在這樣的情況下,能源供應者應該如何看待節約能源工作?而在能源及收益兩者間,該如何取得平衡?本文將以電力為例,由需求面管理的概念出發探討上述問題,並介紹美國加州對於類似問題的執行經驗,供各界參考。

什麼是電力需求面管理

電力需求面管理(Demand-Side Management;DSM),指的是電力事業藉由調節用戶端電力需求量的方式,改善電力系統的負載型態,提升電力機組的運轉效率,以達到降低電力系統總發電成本之目的。

在DSM中包括負載管理及節約能源兩大部份。其中,推行需求面管理可以延緩發、輸、配電等設備之需求,故可以降低發電成本,主要受益者是電業;而節約能源工作可減少能源消耗、降低社會成本,此部份的受益者是所有社會大眾。而不論是負載管理或是節約能源,都可以節省社會整體資源,因此對於政府部門而言,當然希望兩者都能同時進行。

但對於電業而言,減少能源的使用代表其收入的可能降低,因此並沒有誘因主動推動。故在我國電業法修正草案第75條中,特別在能源基金的用途中,納入節約電能的項目,以鼓勵電業進行節約能源的需求面管理。

加州的能源效率政策作法

如前所言,節約電能、或是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需求面管理措施,對於電業而言,會因必要的優惠折扣,或是補助等措施,進而增加額外的支出,因此必須由政府提供適當的補助才有可能推動;換言之,對電業而言,推動節約用電之業務範圍,實際上必須視主管機關的政策方針來決定。以下將簡介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對於能源效率政策(Energy Efficiency Policy)的相關作法,提供各界參考。

依據加州公用事業法規的規定,將從用戶繳交的電費中,收取做為補助節約能源計畫之經費,所有想要推行節約用電計畫之電力公司,必須在各年度繳交計畫書,由公用事業委員會對各計畫進行評估,以決定最後採行的計畫。加州公用事業委員會在計畫評估時所考慮的因素包括下列七項,括弧內之百分比代表各因素所佔的權重:

一、各年度節約能源效果(25%)
整個能源效率計畫最重要的目標,在於創造持久及可驗證的節約能源效果,立即性的短期效果並非節約能源計畫所追求的目標。一般而言,長期意指節約能源效果必須能持續三年以上。

二、成本效率分析(20%)
所有的節約能源計畫必須從不同的層面進行成本效益的分析,以為計畫評選的依據。

三、解決可能障礙的計畫(17%)
在所有預定推動的計畫中,都可能產生問題或遭遇困難,因此,公用事業委員會要求各項計畫必須針對可能遭遇的問題,提出解決或因應的方式。

四、公平性考量(15%)
在推動節約能源計畫時,通常會有某些特定用戶因為地理位置(如鄉村用戶)或類型(如小型商業用戶)的因素,而經常排除在各項計畫之外。為使這些用戶也能參與節約能源、提升能源使用效率之計畫,故將此列入計畫評選依據。

五、尖峰負載削減(10%)
具有降低尖峰負載效果的計畫被認為具有推動的價值,但必須具有持久性,類似鼓勵用戶關掉電燈或空調的計畫,並不具有達到提升能源使用效率的標準。

六、創新效果(8%)
特別鼓勵具有創新效果的計畫。例如新的作法、新的技術可以克服現存的問題,或提升現有計畫的效率。

七、與其他計畫間的協調性(5%)
為避免與進行中計畫的衝突,故將與其他計畫間的協調性列入計畫評選之考量。

政策明訂遊戲規則

將時空轉回今日的我國,目前電業自由化尚在進行階段,電力的銷售亦仍以台電為主體。以台電而言,推廣節約用電工作與台電所經營的售電業務,在本質上似有衝突,然而,節約能源工作可減少能源之消耗,降低社會成本,有利於社會整體資源的配置;此外,在台灣缺乏自產能源的環境下,使用的能源越少代表能源依賴性越低,更有利於風險的降低。

對政府而言,推動節約能源乃勢在必行,故在電業法修正草案75條之電能基金中,明列出節約電能為電能基金的必要支出項目之一。在這方面,由於節能計畫所具有的外部性,在未來的電業法修正草案規定下,節約電能計畫的主體必須以政府政策為依歸,而電業則是在政策方向下予以配合。

由此可見,電業推動節約用電計畫的主要考量,應著重在政府補助是否合理,以及在整體經濟效益評估下是否可行,至於與售電業務產生的衝突性,則不應該是考量的重點。

爭取顧客的新籌碼

在電業自由化的既定政策下,開放管制與引進產生競爭,是必然的途徑。電業當然希望在競爭中,能有更高的銷售量以及獲利。因此,更多的顧客認同是一項絕對的關鍵。由這個概念出發,推動節約電能計畫對於電業而言,將可得到正面的外部效果。

在成本效益的估算上,除了實質產生的經濟效益與成本評估外,另外很重要的一點是用戶關係的維繫工作。此一點在電業自由化後的競爭環境下,更顯得格外突出。試想,當電業在提供售電業務時,同時協助用戶有效減少電能的使用,將可在用戶心中建立良好的企業形象,進而提升用戶的忠誠度,對公司整體營運而言,將可達到相輔相成的效果。

從國外經驗來看,企業形象的建立是自由化後電業競爭中的重點,且通常所費不貲,若電業能藉由本身已具有經濟效益之節能計畫推動,進而達到建立企業形象的目標,將可謂一舉兩得。

不會是對立的兩元

最後,從國外的經驗來看,隨著電業自由化的推動,能源服務公司(ESCO)的發展也逐漸趨於成熟,而由電力公司斥資,成立獨立能源服務公司的例子,也時有所見,如美國Sampra Energy Service Inc.以及Duke Energy Services等,均是由電力事業衍生出專業的公司,為節約能源貢獻心力,並創造利潤。

今日探討的問題,主要的癥結在於售電與節約能源間的經濟效益如何平衡,在政府未來電力政策的規劃中,已有補助的機制,而在競爭市場中,節約能源計畫亦可成為行銷的重點,加上可朝向專職節約能源的能源服務業發展。由上述各點可見,電業銷售電力、獲取利益的天職,並不是與節約電能、降低電力使用格格不入的。(本文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助理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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