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0/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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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對西方國家電力市場改革的探討,不應迷思於各國作法的表象上,應該由更宏觀的角度,就能源產業於各國總體經濟及能源政策的定位,能源市場改革與各國能源產業結構及產業特性的關聯性,新興科技與傳統能源產業核心技術的歷史發展軌跡,乃至各類經濟活動及市場參與者對能源產業未來發展的需求上著眼,方足以對各國能源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做清楚、客觀及合理的預期。
西方國家電力市場的改革,有三項發展情勢值得予以留意。首先,是什麼原因,使得西方國家電力工業,在長期游離於計畫經濟與市場經濟的雙軌體系之後,於90年代前後,改弦易轍,走上市場改革開放的道路。
其次有必要瞭解的是,西方國家電力市場在改革過程中,各國普遍採行了哪些措施,各相關措施的強調點、實施要件、現階段實施成效及未來展望為何,有哪些是足資我國參考借鏡的。再者,在植入國外電力市場改革經驗與作法前,有必要釐清的是,我國與西方國家電力市場改革的基礎條件有何異同,跟進的結果是否會產生南橘北枳的問題。
一二兩類,梗概分定
近代西方國家電力市場改革,背後有著複雜的原因、動機與目的,唯就問題的定義與解析上,似可將相關的因素概略分為二類。第一類係影響電力市場改革是否發生的因素,即本文所謂的「歷史必然論」,此類因素通常與各國經濟體制、產業特性及科技水準的長期發展趨勢有關;另一類係影響電力市場改革發生快慢的因素,即本文所謂的「歷史未定論」,此類因素通常與各國短期政經情勢及社會輿論有關。
在分析討論上,第二類因素較第一類因素複雜,但重要性則相對不如第一類因素。限於篇幅限制,本文擬僅就第一類因素作簡略的說明。
為橘為枳,情勢所趨
西方國家實行市場經濟的時間較早,各國電力工業的起源與發展,基本上係與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與時共進的。在所有權的演進方面,亦先由民營轉為國有,再由國有轉回民營。以英法等國為例,為於二次世界大戰的破壞中迅速恢復,推行「產業國有化」政策,將煤炭、電力、鋼鐵及運輸等產業收歸國有,由政府對相關產業進行重點性投資與計劃性管控。
1950年代以後,電力產業的經濟規模雖然持續擴大,核心技術亦不斷地創新,但在西方國家經濟陸續出現危機的情況下,大型國有企業管理制度僵化,勞動生產力低落的情況相對日趨顯著,為提振生產總值,改善國際競爭力,西方國家普遍採行國有事業民營化的經濟調整措施。
其次為技術條件的演進。電力工業發展初期,發電規模及供電區域有限,私人投資電力基礎建設係普遍可行的作法,唯隨發電及輸電技術的持續改善,供電規模不斷擴大,電力產業資本密集及即產即銷的特性逐漸浮現,國有化、區域專營及中央集權式的計畫經濟,是當時的趨勢所在。
1970年代石油危機之後,由於化石燃料價格高漲,用電型態轉變,在發電容量過剩、自由經濟思潮盛行、環保意識抬頭及電力電子技術持續進步等條件的推動下,各國遂思透過對經濟、產業組織、商品交易理論的探討,建立合乎電力產業特性的市場機制與市場監督體系,使傳統集權式、生產端導向、由上而下的資源管理模式,轉換為分權式、需求端導向、由下而上的資源管理模式。
第三是政策法規的完備。電力做為商品,因具有公用的性質,在改革開放後的電力市場,仍有必要對業者的經營與市場競爭行為,施以適度的管制約束,既要對業者的商品品質與交易價格進行規範,又要體恤業者經營上的困難,既要提供業者回收投資合理取得報酬的機會,又須對業者不當獲取暴利及行使市場壟斷力的情況進行防制,在市場機制、配套管制措施及市場監督體系尚未建立週全前,放任純市場行為的結果,將可能導致市場失序情況的發生。
相對地,建制有完善電力市場機制及市場監督體系的國家,在管制措施與政策法規已臻完備,足以對業者市場行為進行有效約束的情況下,則可對電力市場改革提供強而有力的後盾。
兩相異同,試探分野
各國能源供需情況及主客觀條件不同,在電力市場改革的動機、目的與作法上,不採取全然相同的方式進行。思維、作法與推動過程不同,往往產生截然不同的結果,在分析比較上,難有客觀實用的衡量標準。唯就我國與西方國家電力市場改革基礎條件的比較上,仍可歸納出若干有趣的異同點。
其中,相似點包括:我國與西方國家之電業所有權不管是國有或民營,皆存在若干程度政府企業不分的問題。在市場改革開放前,東西方國家大多採行區域性壟斷經營,鮮少存有市場競爭。電力商品具有公用及即產即銷的特性,市場上不易存有同質性或替代性的商品。
差異點則包括:西方國家對電業日常事務的干預較少,大多採行宏觀調控,政企不分的程度較弱,改革的難度相對較小。我國電業組織雖亦係採行公司制,但與西方國家電業比較,商業化及企業化程度相對較低,制度運作上與民間企業存有結構性的差異。
西方國家在電力體制深化改革前,已建立有周全的法律規定與管制規範,我國目前在電力市場管控方面的法律規定與管制規範相對較為薄弱。市場經濟為西方國家經濟活動的常態,電業從業人員較能適應市場開放競爭後的變化,社會對失業及轉業人員的吸納能力及福利保障亦較強,我國在這方面的能力似乎相對欠缺。
執事窘境,有待突破
此外,與西方國家比較,不利我國電力市場改革的因素尚包括:執政異動易使重大政策缺乏延續性及一致性;電力市場改革目標與優先順序不明確,對重大政策議題的處理,未能針對多目標決策的衝突性本質進行明確快速的調適;電力市場結構及市場交易體系的設計與建立,過度屈就現實,缺乏遠大的理想與抱負,市場機制形同虛設,長短程設計缺乏協調聯繫及介面整合的能力;電力市場規模有限,不利國外資金、人才及技術的引進。
我國並非聯合國成員,參與國際性組織及會議的機會較少,不利與他國進行經驗的交流。電業管制仍以行政監督為主,未設有專責的電業管制機構,電業管制規範及市場監督體系相對薄弱,不利電力市場體制及機制的深度改革。在前述因素的交互影響下,反映出來的是:國內目前對於電力市場相關理論及試驗分析方法,尚缺乏全盤瞭解及掌握不足的瓶頸,故仍有待轉境之促成。(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