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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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如何避免電力現貨市場的交易風險1、防制發電業者的市場壟斷力2,以及減緩套牢成本3對公用電業財務結構及零售電價的影響,係我國未來推動電力市場改革,首須面對並妥善解決之議題。
為提供國內各界參考國外電業自由化的相關措施,本文謹就電力交易中價差合約的功能、國外相關作法,以及對我國的啟示等三項為主題,分別敘述說明,期與各界分享。
交易避險工具
價差合約(Contract for Differences;CfD)係電力市場開放競爭後,發電業者、售電業者及大用戶,可選擇採用的財務風險管理工具之一,常見於已建制有電力現貨集中交易市場的國家或地區,如英國早期的強制式電力池(1989-2001年)、美國目前已建制ISO的各州,及下文對新加坡及泰國作法之介紹。
事實上,對於電力產業已高度市場化的國家,如北歐(Nord Pool)及目前的英國(NETA),可供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避險的工具尚有許多種類。在長期交易避險方面,可選擇的工具有:參加期貨市場、店頭市場(以期權及遠期合約為主)及各類衍生性商品交易。在短期交易避險方面,以英國目前幾家民間電力交易所(Power Exchange)為例,則已針對市場參與者的交易需要,提供有相當多元化且實用的交易商品(時段及交易量固定的標準化合約),市場參與者可視本身的需要,快速有效地進行電力交易。
在前述交易管道之外,在電力交易落實為系統負載前,若市場參與者仍有多餘或短缺的電力需要交易,仍可藉由向系統操作機構提報買單(bid)及賣單(offer)的方式,參與電力即時市場的交易(real time market)。
價差合約的功能、種類及內容
為避免(或管理)現貨交易風險,發電業者可與售電業者或大用戶,簽訂長短期的財務避險合約,事先約定彼此的交易價格(電能或發電容量之價格),以對現貨市場價格波動進行避險的工作。
所謂的雙向式價差合約(見圖1),係指當現貨市場價格(通常為集中市場的購電價格),高於雙方約定的價格時(strike price),由發電業者向售電業者支付差價;反之,當現貨市場價格低於雙方約定的價格時,則由售電業者向發電業者支付差價。
所謂的單向式價差合約(見圖2),係指當現貨市場價格高於雙方約定的價格時,由發電業者向售電業者支付差價,當現貨市場價格低於雙方約定的價格時,售電業者不需向發電業者支付差價,而是按雙方的交易量,由售電業者向發電業者支付固定金額的權利金(option fee)。在實務上,大部份的價差合約,是按買賣方的需要,分別約定二個不同的價格(2 strike prices),避險原理與前述二種類型的合約相同。
在價差合約的內容方面,不論單向或雙向的價差合約,有關合約的價格水準及事後必須承擔的風險,基本上仍有賴合約雙方對市場價格走勢作合理的判斷,唯對於約定期間較長的價差合約而言,在雙方議定合約價格或權利金時,通常會將若干重要的影響因素納入考量,例如通貨膨脹、燃料價格及其他的成本影響因素。在交易對象方面,雙方可針對特定電廠或非特定電廠的電力產出作約定。
新加坡及泰國的設計
價差合約除了前述交易避險的功能外,尚具有:穩定電力現貨價格、防制發電業者行使市場壟斷力、減緩套牢成本影響等功能。以新加坡目前的作法為例,除了允許發電業者與售電業者間,透過價差合約以進行交易避險外,電業主管機關「能源市場管理局」(EMA),在其發給三家主要發電公司的執照中,亦強制要求三家發電公司,必須與「市場支援服務公司」(MSSL),訂定一種名為Vesting Contract的價差合約,用意在於防制三家公司行使市場壟斷力,間接達成穩定現貨市場價格的目的。相同的設計,亦見於國外顧問公司對泰國政府提出的建議中,唯其主要著眼點在於管理(減緩)套牢成本對既有發電公司財務結構及零售電價的影響。
以新加坡的制度設計為例,在Vesting Contract的合約價格,係由電業主管機關依據現階段最經濟機組的長期邊際成本,參酌燃油的價格及其他的成本因素,每三個月機動調整一次。在合約交易量方面,係依據三家公司的發電裝置容量,按尖離峰時段分別訂定,尖峰時段的合約交易量佔系統總負載的比例較高,離峰時段佔系統總負載的比例則較低,制度設計考量在於防制發電業者的市場壟斷力。在取得電業管制機構核准的情況下,三家發電公司可相互交易Vesting Contract訂定的合約交易量。至於,Vesting Contract的帳務結算工作,目前則委由「市場支援服務公司」負責。
在前述設計下,新加坡政府可藉由機動調整Vesting Contract的合約交易量與合約價格,以防制發電業者行使市場壟斷力、對發電業者的成本控制施以壓力、將零售電價控制在合理水準,及減緩套牢成本對發電業者財務結構的影響,係一舉數得的作法。參考文獻另指出,前述作法將持續實施10至12年,直至三家發電公司不具有顯著的市場壟斷力為止。
對我國的啟示
由前述說明可知,避免現貨市場交易風險、穩定現貨市場價格及防制發電業者的市場壟斷力,三者間具有緊密的因果關聯性,亦即現貨市場價格波動,若係因為市場過度集中所引起時(市場結構),對業者的市場壟斷力進行防制(市場行動),即可達成穩定電力現貨價格的目的(市場成果)。
我國目前在立法院審議中的電業法修正草案,基於穩定漸進的政策考量,並未針對我國未來的電力市場結構及交易體系,做過於急進(或前進)的規範,屬於市場化程度較低的設計,未來如果有必要過渡至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市場設計,或許仍需要經過第二次的修法,方足以符合需要。筆者認為,價差合約以上的功能,雖不全然係市場機能發揮的結果,但確實可針對特定議題提供有用的對策,值得我國電業主管機關予以參考。(本文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1.市場價格係市場參與者進行交易的主要判斷依據,若無法對電力現貨價格作合理預期,將導致市場交易者交易風險的上升。
2.本文所謂的市場壟斷力,指的是:當廠商提高價格時,顧客不會流失或銷售量不會減少的程度。當廠商提高價格時,顧客數目或銷售量會明顯減少時,表示廠商的獨占力較小,反之則較大。
3.本文所謂的套牢成本(Stranded Costs),係指公用電業在市場開放競爭後,因為產品價格不具市場競爭力,無法藉由營收回收的既生成本(Embedded Costs),實務上以發電資產的投資成本佔大宗。
<圖說>
圖1:雙向價差合約(two-way CfD)
圖2:單向價差合約(one-way Cf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