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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歐盟各國再生能源發展因素

2004/1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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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徐守正

為抑制地球溫室效應擴大,京都議定書與歐盟指導綱領,對歐盟各國未來溫室效應氣體排放量及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訂定了參考目標值,對歐盟各國未來再生能源的發展,將產生推波助瀾的影響。

有鑑於再生能源的推廣,與各國推廣再生能源的起始條件及基礎架構,有密不可分的關聯性,因此本文將就以下幾個面向,對影響歐盟各國未來再生能源發展的因素作說明。

再生能源的認定方式

水力及垃圾焚化爐發電,是目前歐盟各國在再生能源認定上,存有較大差異的項目。在水力發電方面,英國目前係將10MW以上的水力排除,德國將5MW以上的水力排除,荷蘭則是將大型及小型水力皆予以排除。在垃圾焚化爐方面,目前未列入推廣項目的國家有德國及希臘,將之列為重點推廣項目的則有比利時、英國、荷蘭等國。自2001年9月歐盟指導綱領生效後,歐盟各國對再生能源的認定日趨嚴格,目前大多僅限於含有生物分解過程的工業及市鎮垃圾焚化處理。

推廣再生能源的自然條件

除丹麥以外,目前歐盟推廣再生能源有成的國家,大多是自然條件良好的國家,如全年降雨量、季節分布情形及可實際用以發電的進水量。在能源供需方面,荷蘭及英國本身生產天然氣及石油,惟有當傳統能源耗竭或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下降時,方有利再生能源的大幅成長,前述情況適用於決定分階段核能電廠除役的歐盟國家,包括比利時、德國、荷蘭及瑞典。能源密集產業對各國再生能源的發展,造成負面影響者有瑞典的造紙業,惟奧地利造紙業則善用製程廢棄物發電,結果反而成為該國再生能源發電佔比最高的產業。在地理環境影響方面,南歐各國目前太陽能發電應用情形如希臘,則明顯較北歐各國具優勢。

另外,能源政策起始點的差異,儘管是影響各國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因素,但卻非決定各國再生能源發展差異的全部。以風力發電為例,目前歐盟風力發電自然條件最佳的國家為法國、英國及愛爾蘭,相同一部風力發電機裝設於愛爾蘭時,其發電量約可較裝設於德國者多二倍,惟以德國2002年6月底時的風力發電裝置容量為例,卻為愛爾蘭及法國同時期裝置容量的12倍強。

國際義務的分攤與履行

在歐盟指導綱領方面,表面上部分國家須分攤的比例並不高,但對於葡萄牙、希臘、愛爾蘭及西班牙等,目前仍維持高度電力需求成長的國家,能否如期達成目標值,仍是相當嚴峻的挑戰。在京都議定書方面,為達成溫室效應氣體排放減量標準,歐盟於1998年6月召開的義務分攤協議中,對各會員國的分攤比例訂定了標準,分攤比例最高的前三個國家為廬森堡、德國及丹麥。在電力市場自由化方面,截至2002年底止,歐盟僅有五個國家全面開放電力市場競爭(奧地利、芬蘭、德國、瑞典及英國),惟由於歐盟各國將於2007年時全面推動電力市場自由化,屆時將可對各國再生能源發展提供更多的機會。

資源規劃的文化差異

建廠許可申請程序亦是影響再生能源發展的主要障礙之一。以希臘、荷蘭、西班牙及英國為例,相關的程序往往使業者在規劃階段,較其他國家花費更多的時間。對風力發電而言,建廠許可的申請程序,尤其是一項不利的因素,且各國規定存有極大差異。以德國為例,由於地方政府(市鎮)在土地規劃上,早已納入風力電廠的可行性評估,對相關的投資計畫亦提供了許多的便利。相反的,荷蘭規定業者必須同時取得環評及建廠許可,此一規定動輒使得業者被迫變更場址或因噪音污染及對飛禽造成危害,而遭致社會團體的反對。前述情況發生時,地方政府往往因為無法形成共識或因為反對者威脅訴諸法律,被迫放棄原先的計畫。

希臘的建廠許可申請程序則是過於複雜及官僚化,再生能源建廠許可申請程序,從中央到各級地方政府,須經過35個以上的公部門審核、符合四項不同法律規定及七個部會裁定後,方能順利取得建廠許可。西班牙除對風力發電建廠計畫訂有繁瑣的環境影響評估要求外,尚要求業者證明所從事的投資計畫,對提升當地經濟及社會福祉確有正面助益,如要求業者以財務方式回饋當地社區及機構。前述作法雖有助於減少業者可能遭遇的建廠阻力,但亦可能對業者造成嚴重的財務負擔。

民眾的認知與接受度

歐洲民眾雖對再生能源大多抱持正面態度,但亦存有強烈的鄰避心理。以風力發電為例,反對理由包括:對電廠週邊造成視覺妨礙、噪音、地價下降、輻射污染對人畜健康造成危害,以及不利觀光業發展等。以丹麥及德國作法為例,由當地民眾以合作社方式,共同投資設置風力渦輪機,對提高當地民眾接受度,證實有相當大的助益。葡萄牙、法國及西班牙的經驗則顯示,小型水力發電計畫較大型水力發電計畫具有較高的社會接受度。

此外,民眾是否願意以較高價格購買再生能源電力,亦是影響再生能源未來發展的重要因素。以丹麥為例,截至2002年5月止,約有13%的住家用戶,表示願意購買再生能源產出的電力,是歐盟各國中佔比最高的國家,原因在於丹麥政府提供購買再生能源電力的用戶,得豁免繳交能源稅。奧地利則規定電力公司在用戶電費帳單上,提示發電組合及相關資訊(如核能或燃煤電廠),藉由資訊提供協助改變用戶購電行為(來源)。另方面,以效率較高的風力電廠汰換老舊低效率的風力電廠,除有助提升能源效率及經濟效益外,亦有助減少風力電廠所需土地,對提高電廠週邊居民接受度亦有正面幫助。

電網傳輸容量是否充足

各國電力系統的規劃設計,大多未將分散型電源的影響納入,電網傳輸容量不足,有可能成為部分國家推廣再生能源的障礙。以瑞典為例,大規模的風力發電計畫,常面臨電網傳輸容量不足的問題,類似情況亦見於法國、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及英國。目前歐盟各國在電網擴充所需經費及成本分攤上,尚未有妥善的對策與解決方法,但如何解決電網傳輸容量不足問題及研擬公平透明的電網使用規則,將是歐盟各國未來發展再生能源必須正視的課題。(作者任職於台電公司企劃處)

表1:歐盟各國目前再生能源發電佔比&歐盟指導綱領及京都議定書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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