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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事業自由化

2001/12/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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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朱文成

今年一系列的為大家說明了一些用電相關的基本常識,從電力的生產至如何有效率地用電。在最後,將為大家介紹電力事業的經營與未來的發展。

一般而言,電業的營運固然受到從業人員的關注,電業的有效經營亦影響電價與供電的品質,它對於民眾的生活,工商界的競爭力都有直接的關係。「自由化」這個名詞,對一般民眾而言並不會陌生,但是在一片開放聲中,各位可能會非常地驚訝,即使實行自由化成效不錯的國家,像美國仍在推行電業自由化。

換言之,電力事業在大多數國家仍會受到管制,未如其他事業般形成自由化市場。事實上,目前無論石油、航空、電信都已開放自由競爭,但仍有幾項事業,世界各國仍處於管制的狀態,那就是電力、瓦斯、自來水(大多數國家仍未開放電信固網),稱為公用事業(Utility)。為了保障民眾維生的權利與社會的安定,傳統上政府都以管制的方式,限制經營的家數、區域及價格。

壟斷的市場

在另一方面,這些事業的共同特徵就是:他們都需要管線將產品,或服務送至用戶手中。基於整體經濟的投資效益考量,在同一地區僅開放一家經營,區域壟斷於是自然形成。管制單位當然立法要求,並對任何民眾的申請都有供電的義務;相對地,也在電價的管制中,保障其合理的利潤。

這種制度已行之多年,此類銷售對象與利潤均有保障的行業,在自由化的世界潮流裡,已被提出而受到檢討。各種行業經營效率的提升與技術的進步,其動力均源自同業的競爭,而銷售價格亦是由市場機制所決定。固然,世界各國都設有主管機關嚴格監督電業的經營,但亦有政治因素的考量,以政策影響其經營方式及價格的調整。

在無市場機制之下,是否能達到最高的經營效率,則是無人能回答的問題。不過,競爭激烈的產業,其技術的進步亦較迅速;例如:半導體、電腦、通訊等產業的發展與價格的變化,大家均有目共睹。相較於此,電力相關產業的進步,相對地緩慢很多。在有保障的環境之下,設備使用者──電力公司行事自然趨於保守,設備製造商亦無強烈的意願,投入更多新設備的研發。整體無效率的結果,就是消費者必須付出較高的電費,及人類科技文明的延緩。

英國的成功法則

在世界各國推動電業自由化中,較為成功者首推英國。英國在其國營事業民營化的過程中,一併規劃電業自由化,並於1989年將其電力公司的發電部份,除了核能電廠之外,分割成兩個發電公司分別出售。輸電部份成立國家電網公司(National Grid Co, NGC),與原有12家地區配電公司,便形成上、中、下游的電力銷售網。

英國電業法要求所有發電公司(國營轉為經營其他獨立發電公司),都必須於前一日將其次日24小時售電的價格,分成48個標單(以半小時為一單位),送至由NGC主辦的電力交易市場一起公開競標。電力交易所依據次日負載預測,在48個時段中,依標單的價格依序排列,價格低者優先發電。最後將結果送至NGC的系統調度中心,經系統安全分析無虞後,次日即依此行程按時、按量調度得標電廠發電。

配電公司則依電力交易所,採用統一的價格購得電力,轉售給用戶。而用戶亦可不經由當地電力公司,可直接向電力交易所或其他任何供電商購電,稱為電力直購。當然,開放的時程是依用戶的大小逐步開始。然而,所謂的供電商與配電業略有不同,那就是供電商並無配電線,而是標購或收購電廠的電力,租用配電公司線路,分售給其專屬客戶。因此,在一個地區只有一家配電公司,具有配電線;但用戶可以在多家供電商中採優惠購電。所以,在英國,電力的競爭其一在發電端,另一個則是在售電端。

功能性分割

美國的做法似乎不如英國單純與順利。美國各州對電業都有管制權,而且絕大部份主要的電力公司為民營公司,在各方利益的角逐下,無法採取英國公司分割的方式,來推動自由化。因此,聯邦政府提出的辦法稱之為功能性分割(Functional Unbundling),即是發電部份可經由集中電力市場交易外,亦可透過雙邊合約獲得電源。而輸配電網路雖屬於原電力公司,但其使用權則是公開的,任何市場參與者,無論上游各家發電廠、下游配電公司、供電商,甚或散戶,都有權在付費後,使用輸配電線。

因此,為了維持其使用的公平性與公開性,成立獨立調度中心(Independent System Operator, ISO),專司每日輸電的申請及系統的安全。依上述的改革原則,美國各州有不同的作法與進程。最具代表性的是加州各JPM連網系統(即新澤西州、賓州、馬里蘭州連網)。由於加州的改革幅度大,辦法亦複雜;在施行兩年後,去年出現重大的危機,JPM則採穩健方法,逐步進行,目前大家均寄予厚望。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發現,歷史背景與國情的不同,所採用的方式雖有差別;但是對輸配電系統仍維持區域獨佔,且與上、下游之間的業務,保持相當清楚的區隔,以防止運用電力的流通管道,影響自由市場的公平性。當然也許大家會問,為什麼不開放輸配電系統,讓他們之間也互相競爭,消費者豈不更有福嗎?在理論上,這種說法是對的,但是有兩項因素,使得輸配電不同於電信固網的開放方式。

一、輸配電系統的設備投資大,佔地面積大而其獲利有限,即使開放投資人有限,而且一條街上投資雙倍設備,有違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原則。

二、電力的成長不若近年電訊事業的發展,需求量亦無法與之相比,開放輸配電增加了閒置設備,更會造成供電義務的爭議。因此,世界各國的電業改革,都是採用可競爭發電和售電開放競爭,無法競爭的輸配電仍維持管制。

期待中的電業自由化

另外,國內的電業法自民國80年起,國內開始進行各項的修法工作,迄今十年;在歷經無數的版本,至今仍無共識的一個版本,尚在立法院並處於一讀的階段。可預期的是,年底立法選擇後,還得重新再來。目前的版本較具「特色」的部份是開放發電、輸電、配電乃至綜合電業;在世界各國中,其開放方式是較為特殊的一個。

如果未來真有多家綜合電業及其他各型電業,在市場中百家爭鳴,倒也是「台灣奇蹟」的另一章。若有開放之名,仍無投資者進入,屆時只有一家獨大的民營綜合電業,如何抑制其市場獨佔力,是需要省思的問題。果真如此,就用戶權益而言,保留國營的台電公司似乎仍不失為良策,至少供電有所保障。(本文作者為大同大學電機系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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