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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議定書對各國汽電共生推動之影響

2006/06/05 經濟部能源局 點閱人次: 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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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涵茵

「京都議定書」不但是環境保護議定書,而且在政治、貿易等方面也有豐富內涵,只有更熟悉其中的規則,才有可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利益。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中大約有80%來自能源使用,而產業部門又是重要的能源耗用部門,因此如何減少產業部門之發展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已成為世界各國所關切焦點。

「京都議定書」生效後,台灣雖然並非議定書中38個締約國,但對占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1%的台灣仍有相當程度之影響。雖然台灣並不會在第1階段成為被制裁國家,但台灣向來是以外銷為導向的國家,與全球大國皆有貿易上往來(當然亦包括38個締約國),為善盡地球村一份子責任,未來仍應依循「京都議定書」相關規範減量較為適切。

隨著「京都議定書」的生效,國際合作對抗溫室氣體排放的階段性工作可謂暫時完成,儘管如此,對於第1階段的國際合作,仍留下諸多問題待後續解決,例如附件1國家之第1減量承諾成效的檢討、非附件1國家參與減量的承諾及國際貿易與氣候變遷的影響等問題,衍生出國際減量目標重新設定、減量責任承擔公平性、如何整合氣候變遷議題於國家經濟發展策略中,以及如何調合國際貿易與氣候變遷等議題,相信是未來國際因應氣候變遷的重點工作。

京都議定書生效的影響

2005年「全國能源會議」整體二氧化碳減量目標,詳述如下:

一、2005年全國能源會議規劃之減量目標,係依據各部門規劃之政策措施所達之減量效果,以bottom-up的方式累計估算,為一可執行且可檢視之具體目標。

二、「全國能源會議」規劃之減量目標於2005至2025年,年平均成長率約為1.5%,以我國現處開發中與已開發國家間的過渡階段思考之,與過去30年OECD國家二氧化碳排放平均年成長率約為1%檢視之,此一目標符合歷史排放義務負擔原則。

三、「全國能源會議」規劃之減量目標以二氧化碳排放密集度計算,於2025年較2005年水準再降低41.7%(較2000年水準再降低37.7%),較美國所設定2012年較2002年水準再降低18%的目標更為積極,以美國屬經濟低成長的已開發國家之列,而我國為追求經濟的持續高成長,此一目標的設定更宣示我國面對溫室氣體減量的決心。

對各國汽電共生系統推動策略之影響

由於二氧化碳的排放量約占溫室氣體總量的60%,其中大約有80%來自能源使用,而工業部門又是重要的能源耗用部門,因此如何減少工業部門之發展對環境產生的負面影響,已成為世界各國所關切之焦點。

為因應溫室氣體排放之減量要求,各國之因應策略主要為節約能源(包含促進汽電共生系統發展措施)、提高能源效率、發展再生能源、燃料轉換、金融財稅措施及國際合作,宜持續掌握其細部措施與執行效果,俾供國內之參考。茲將各國有關京都議定書生效後,未來汽電共生系統之推動方向說明如下:

一、歐盟:制訂汽電共生系統指令。

二、德國:提出汽電共生法案,促進汽電共生系統發展。

三、美國:擴大對於使用汽電共生廠商之財稅誘因,促進汽電共生系統發展。

四、日本:促進電業開發、發展汽電共生及使用再生能源,以達節約能源目標。

五、中國:重視高耗能行業的節能降耗工作,發展汽電共生系統。

各國謹慎評估減量責任以及能力

京都議定書中亦規定締約國大會(COP)應該在2005年之前開始考慮第1承諾期後續的行動討論。其中,國際減量承諾(包括削減量及期程),一直是國際因應氣候變遷策略中,最受到爭辯的議題,特別是後京都時期之非附件1國家的減量承諾問題,已逐漸成為「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下一階段的協談重點議題。達到國家減量承諾目標是國家擬定相關因應氣候變遷政策的基礎,不同型態與數量減量承諾,勢必有不同的因應策略,因此,各國無不謹慎評估其減量責任與能力,據此訂定其國家減量承諾方案,並訴諸國際協商舞台尋求最後共識,由此可知,國家減量承諾方案將成為國家因應氣候變遷政策最上位策略,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京都議定書生效後,目前各國最受矚目者,莫過於非京都系統的美國與澳洲如何因應溫室氣體減量問題。由於我國亦屬非京都系統,則我國如何一方面因應京都議定書所造成之經濟衝擊,另一方面在無法加入之前提下,如何善盡保護全球環境之國際責任,將是一重要課題,先進國家經驗可資我國借鏡學習。(作者任職於台灣綜合研究院╱資料來源:「汽電共生效益評估及未來發展之研究」) <圖表>表:京都議定書之工業化國家溫室氣體削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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