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7/05
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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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包國祥
民國88年1月,國內實施油品自由化。89年9月21日,台塑石化全面推出供應汽柴油油品之加油站。90年10月11日,我國公布「石油管理法」,原由中油公司獨占的油品零售市場終於開放。90年12月27日,公平會529次委員會會議決議「以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宣告之日期為油品市場全面自由化之起點」。92年,進口油品亦已自由化。但是,美國埃索油品公司無法有效開拓市場,目前已退出我國油品零售市場。
煉製汽柴油之油源若不虞匱乏,油品零售市場既因加油站站數日增而日近飽和,倚賴洗車贈品及會員優惠等加值服務並透過連鎖、加盟或購併以擴張通路的競爭模式,將成為常態。為保護個體加油站競爭能力,公平會於民國95年初,特別依「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7款以「增進中小企業之經營效率」、「加強其競爭能力」為理由,允許符合中小企業標準(即前1年營業額在新台幣1億元以下)在聯合站數達市占率5%以上時,可以合法進行聯合購油,成為允許聯合行為的特別例外。
影響與建議
事實上,自民國93年起,油價因供需及天災人禍等人為及自然因素而高漲不下,專家評估全球原油儲量僅能再提供全球需求40年,天然氣(LNG)亦僅能提供全球需求60年,往日受低油價而抑制發展的再生能源再受重視(目前我國再生能源使用率不到5%),太陽能、生質能、風力發電等再生能源陸續展開。我國立法院更已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列入重大民生法案。
故油源日漸短缺既為必然趨勢,筆者認為加油站業者宜有如下之認知:
一、零售油品價格自由市場機制能維持多久,宜作保守評估
油源日漸枯竭,基於消費權益及國家安全,在再生能源技術成熟及法制健全化以前,政府將汽柴油價格交由市場機制決定而不管制之時期,究竟還能維持多久,業者恐宜作保守預測。這一點,可以從前些日子液化石油氣因國內外銷售價格差異,使業者依自由市場機制而寧可輸出國外,導致國內供應不足產生斷氣危機造成政府介入管理的前例,可略知一二。影響所及,加油站業者油品零售價格之決定權利、供油合約交易條件(含加盟合約)甚至業者倘欲訴求公平會要求該會依法保衛市場價格機制時,最好要及早衡估這一個因素所造成的影響。
此外,政府於89年7月4日建立「油品市場全面自由化」的目標,在加油站業者廣為開設的今日來說,是否會因油源日漸枯竭,導致政府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而重行嚴格控管加油站業者的定價、會計甚至營業制度,亦甚值注意。基於保護業者財產權之角度,建議政府機關及業者均應早日妥適做成長期規劃。
二、我國維持已久之低油價還能維持多久,甚值商榷
我國低油價低電價的能源策略,在國際原油高漲且已深刻體會建立自給能源重要的今日,終將面臨挑戰。95年中油公司新任董事長潘文炎上台前,向經濟部提出的第1個訴求,就是希望油價能回歸市場機制,以因應國際高油價成本及台塑油品的競爭,並在獲得政府高層支持後,中油公司隨即調整油價。如此一來,以往因低油價及低電價而遭到抑制的再生能源研發與使用,終將獲得生機。而油電價一旦調升,也會影響消費者消費行為模式,加油站業的銷售量將受衝擊,進口油品是否重回我國油品零售市場也是值得關注。至於再生能源中的燃料電池、氫能源甚至空氣引擎,將在政府政策主導意願下,或許會獲得發展的機會。但無論如何,加油站業者在我國逐步捨棄低油價策略時,加油站的經營將有調整必要。
三、加油站業者之經營內容,應爭取調整轉型之空間
油源日漸枯竭,販賣汽柴油的加油站業者,商品來源將會首先成為問題。現今加油站管理相關規則,限制加油站業者僅得販賣汽柴油品,並嚴格區分加油站與加氣站必須分立法令規範的管理角度,或應進行檢討。本文建議,倘在檢討相關法令時,實應預留日後加油站業者提供消費者再生能源的空間(例如允許加油站業者兼營太陽能發電及充電設備等設施,甚至空氣引擎的壓縮氣體灌氣服務),以藉由現有業者通路,為日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執行落實預留良善基礎,並為業者預留轉型空間。
結論
筆者建議,加油站業者除繼續現行作法,進行同異業聯盟或購併以擴張通路,並加強加值服務,以加強競爭力外,為因應油源逐漸短缺的必然發展,加油站業者應密切注意「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草案)之立法發展,以充分掌握商機,政府亦應早日針對油源短缺時期對加油站的管理立場與預行措施,進行長期規劃,以便保障業者的權益。(作者為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暨台北律師公會行政法委員會委員)